电商立法不宜削弱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08-30 10:43:07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责编: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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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时,徐显明、蔡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针对四审稿有关“打假条款”的改动提出质疑,认为四审稿“打假条款”将三审稿的“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这种改动是倒退”。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时也指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有严重隐患”。

在电商法三审稿中,相关条款的完整表述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到了四审稿中,“连带责任”被修改为“补充责任”。从文本上看,前后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是在权利义务的实质上却已经有天壤之别。

什么是连带责任,什么又是补充责任?我们不妨以新近发生的温州女乘客被顺风车司机性侵杀害案为例,来看看这两种责任的巨大区别。案件发生后,相关运营平台被指没有尽到安全审核与保障义务。如果按照三审稿的规定,平台与司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女乘客亲属既可以起诉司机,也可以直接起诉顺风车平台,要求相关民事赔偿。但是,如果按照四审稿的规定,那么受害者家属只能首先向司机要求赔偿,平台只承担次要的补充责任。

很明显,四审稿将“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之后,大大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大大削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在电子商务这架天平上,一方为平台和经营者,一方为消费者。既然电商平台自始就有义务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那么当他们疏于履行审核义务而对消费者权益形成侵害的时候,他们就应当与经营者一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让消费者首先去找经营者主张权益,然后再来找平台,这势必让消费者愈加弱势,而平台愈加强势。

实际上,这一改动不仅仅是草案本身的“倒退”,也与现行法律的精神相违背。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但是,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并非独立第三人,电商平台也不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此这一规定不能套用到电商法中。食品安全法更是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平台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商法四审稿将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将导致电商法与食品安全法直接冲突。

电商立法,既不是电商主导的立法,也不是代表电商利益的立法。在电商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让各方在利益博弈中形成基本的均势。特别是在电商平台过于强势的当下,更应当通过电商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的源头支撑。

潇湘晨报评论员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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