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几百元无异于放纵医院卖假药

2018-08-13 08:59:57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何勇]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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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说,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8月11日《大众网》)

卖假药,其实是在间接地谋财害命。然而,医院卖假药,结果只被罚款几百块钱,这样的处罚如同罚酒三杯,显然让人难以接受。而且,这样的低标准罚款做法并非个例。比如,贵州贵定健民复康医院使用假药“通草”,被黔南州食药监局处以没收药品和罚款180元。

医院卖假药只被罚款几百块,食药监部门都拿出了法律依据,就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说医院卖假药只有罚款几百块钱的一种处罚手段。《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假药,具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至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医药卖假药,诚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导致患者受到伤害,但仍然应当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只是罚款几百块钱了之。相反,医院卖假药只被罚款几百块钱,这样的违法犯罪成本显然过低,起不到应有的倒逼和警示作用,在客观上只会鼓励、放纵医院卖假药,极有可能造成假药在医院里泛滥,危害患者的健康安全。

何勇(山东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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