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星既要“限酬”更要“治德”

2018-08-13 08:11:0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汪昌莲] [责编: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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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莲

8月11日,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三家视频网站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六大影视制作公司针对天价片酬发出联合声明:演员、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的最高片酬;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其总片酬(含税)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

歌星唱一首歌,出场费几万元、十几万元的大有人在;影视明星拍一部影视剧,酬金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不在少数;明星做几秒钟的广告,代言费成百上千万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仅不利于艺术生产,而且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鉴于此,此前广电总局先从电视剧入手,出台了优化片酬分配机制、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等新规,以此遏制明星“天价片酬”。此次视频网站和影视制作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将对明星限酬推向了高潮。

然而,仅限于遏制明星“天价片酬”还不够。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高,与一些明星道德失范有着极大关联。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误导、权益受损;一些明星与制作方签“阴阳合同”,私下干着偷逃税的违法勾当;还有一些明星已不满足演艺事业的收入,开始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谋财,甚至挑战法律底线。殊不知,这些娱乐圈已经司空见惯的现象,正在腐蚀着人们的灵魂,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可见,对明星既要“限酬”,更要“治德”。此前,广电总局对“污点艺人”祭出“封杀令”,是个良好开端。但规范明星道德,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们遵纪守法、珍视艺术生命、崇尚道德信誉。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严格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此外,对于演艺圈这个偷逃税的重灾区,司法部门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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