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举报”民警,“正名”之外还要追责

2018-08-07 10:35:4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维扬书生] [责编:印奕帆]
字体:【

镇江一名惯偷施某春,被抓后在镇江市看守所内向检察官举报,称抓捕自己的镇江润州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王伟两次收受自己6600元现金,并且在抓捕中殴打自己。这一问题引起了润州公安分局纪委的高度重视,随即展开调查。8月1日,镇江润州公安分局纪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同时为王伟发出《维护民警执法权正名通知书》。(8月2日《扬子晚报》)

镇江市润州区公安分局给被诬陷的民警王伟发出《维护民警执法权正名通知书》,给依法办案的民警“撑腰”。

这起“举报”警察案件的经过并不复杂。淮安籍惯偷施某春在看守所向检察官举报办案民警王伟两次收受其6600元,还在抓捕中对他进行殴打。分局纪委本着举报必查的原则,组织精干人员进行认真核查。最后,在本人笔录、其父证词、看守所体检报告等大量铁的证据面前,“举报人”施某春承认:“举报是我自己编的瞎话,就是为了报复王伟!”

但是,镇江市润州区警方为受诬陷的民警王伟“正名”之外,还得依法对编瞎话诬陷好人的施某春进行严肃追责。

为民警王伟公开正名,以澄清事实,消除了施某春诬陷给民警王个人和整个警察队伍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效保障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执法活动的权威,为民警执法营造了良好环境。

依纪依法信访举报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施某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构成的两大要件:一是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发的确实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二是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43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永恒的主题,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注重证据、注重程序。“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纪检监察和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给依法履行职务的民警王伟“正名”,是“不冤枉一个好人”,而依法追求施某春的法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则是“不放过一个坏人”,只有这样才能伸张社会正义,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