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人性的“毒文化”当休矣

2018-07-30 16:07:0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庞玉强]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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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晚报》报道,7月22日,哈尔滨一火锅店几十名员工在饭店附近的广场上,围着花坛边哭边跪地爬行。有附近居民阻止,火锅店经理却称这是他们的企业文化,员工自愿参与。

近年来,类似这种打着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团队建设等幌子,通过大跳怪异集体操、互扇耳光、变态惩罚等手段,对员工进行所谓的“团队意识培养”、“狼性文化培养”、“激活潜力”等行为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些类似打鸡血式的培训、相互侮辱自我侮辱式激发潜能训练等,对企业管理者来说虽然可能一时见效,取得短暂的提升业绩等效果,但归根结底并不是一种健康的企业文化,而是一种“毒文化”。

尽管经理员工自愿参与以员工自愿为借口推脱自己的责任,但这“自愿”是员工发自内心的认同还是被逼无奈的妥协,恐怕大家心里都很清楚。以牺牲员工尊严为前提的这种违背人性的企业文化,说到底就是企业管理者没有把员工当作与自己平等地位的正常人来看待,而是把员工作为了被奴役的对象,利用不平等的劳资关系,通过跪爬行为令员工绝对的服从,便于自己管理。即使员工是自愿的,企业的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员工的人格权和劳动权,打破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践踏了员工的尊严。让人愤怒和悲哀的是,很少有员工意识企业这样的行为对自己的权益产生了侵害,不平等的劳资关系让员工丧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

更为恶劣的是,跪爬、互扇耳光、变态惩罚等手段,已经触犯了法律。《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打着企业文化幌子的侮辱员工人格的行为,以及互扇耳光的体罚行为,都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鲜有因为这些行为受到法律处罚的用人单位。

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提高员工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正确的价值观是优秀企业文化的基础,培养健康的企业文化首先要立足于以人为本。违背人性的企业文化也是企业文化的一种,但绝对不是健康的企业文化,对这样的“毒文化”,社会和员工都有权利说“不”。笔者期待更多的劳动者觉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希望人社部门、工会组织等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害员工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背人性的“毒文化”无自足之地,无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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