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莫成违纪挡箭牌

2018-06-06 08:36:1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西流] [责编: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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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贵州省剑河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青山主持召开局党政班子会议决定借款购买高档白酒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单位借钱买茅台酒,用于公务招待,首先属于违规公款购买消费高档白酒,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高压之下,竟然还有人敢顶风违纪,自当严厉惩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借钱买茅台酒,是经过召开党政班子会议集体决定的,这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集体决策”,不能成为违纪挡箭牌。

时下,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将自己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乱纪,归结于“集体决策”。因为,经过“集体决策”后的行政行为,至少有两大好处:其一,师出有名,执行力强。因为这是“集体决策”的结果,自然就拥有了不可置辩的权威;其二,问责无名,回避性强。“集体决策”的行为,出了问题自然要由集体承担,而问责又往往法不责众。也就是说,“集体决策”的托辞,确实能做到“进可攻、退可守”。

当然,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然后再去决定如何办理,是发扬民主、避免“一言堂”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但问题是,有些所谓的“集体决策”,并非真正的“集体决策”,而是行政乱作为的借口和幌子,甚至是假“集体决策”之名,行个人违法乱纪之实。这样的“集体决策”,实际上是对民主集中制度的伤害。

其实,“集体决策”是一面镜子,“照”出的是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与决策能力,“照”出了信息公开的力度和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照”出了单位和部门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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