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贿一起查”!理应如此

2018-06-04 07:14:3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国栋] [责编: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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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

“太后悔了!如果重来一次,我肯定不会去送钱!现在把自己都送进来了,后悔都晚了!”近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某咖啡公司总经理冯某,谈及自己的行贿事实时懊悔不已。

冯某的“后悔晚矣”,既是咎由自取,也是有关部门严惩“围猎者”的结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关键一招,是构建良好政商关系,实现政治生态山清水秀的必然选项,可谓一举多得,意义深远,值得期待。

腐败案件的发生,腐败者理想信念动摇、守不住底线是主要原因,行贿者花样翻新拉拢腐蚀领导干部也是重要诱因。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与受贿,原本就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有受贿者必有行贿者。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就给腐败留下了生存空间。

现实中,不乏干部因为受贿身陷囹圄,而相关的行贿者却转身去“围猎”其他干部。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可以进一步减少豢养“老虎”的机会、铲除滋生“苍蝇”的土壤。在产生震慑效应的同时,还有利于树立“行贿一样可耻”的鲜明导向,引导更多的人不搞“潜规则”、不玩“厚黑学”,从而推进全民守法,维护公平正义,净化社会风气。

近年来,一些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不断得到专项整治,但商业贿赂屡禁不绝,逐渐形成“花钱办事”潜规则,严重污染了“亲”“清”政商关系和政治生态,“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闻风而动,对贿赂行为,既追究受贿人责任,也追究行贿人责任,形成了鲜明的惩治导向和强大的震慑力。

当然,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是弱化对受贿的惩治,而是要补齐打击行贿的短板,构建“查受贿带行贿、查行贿带受贿”的双向查处机制,在严肃查处受贿案件的同时,对行贿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真正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从源头上阻断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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