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事故车辆不收停车费”体现司法为民

2018-05-08 15:10:1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郭元鹏] [责编:印奕帆]
字体:【

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5月2日《成都商报》)

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将不再向车主收缴。当然,通知领取逾期没有领取而产生的费用依然由车主承担。这样的新规,让“事故车辆停车费车主买单”成为历史。

在以往的认知里,大家也都能接受了“车主承担停车费”的游戏规则。大家觉得,自己是车主,出了事故,需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当然需要自己承担费用。表面上看这种做法没有什么不妥之处,而实际上却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也因为“事故车辆停车”利益丰厚,而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

比如,有的交警部门自己建设了停车场,为了能够多收取一点停车的费用,就故意拖延办理案件的时间;比如,有的执法人员和社会上的停车场共享利益的美味,强迫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停放在某个停车场,从而拿取提成,以至于一些有着深厚背景的社会停车场,故意提高事故车辆的停车费,甚至出现了天价停车费;还有的执法人员,参与到社会停车场的经营中,成为停车场的股东。

在既往媒体的报道中,因此打官司的大有人在。这让笔者想起了很多类似的事件。比如,某地一位车主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事故,车子被停放在停车场,接受处理的时候,由于案件拖得时间较长,等到领取车子时,停车费是好几万元,比自己破旧的车子还值钱。

这些情况的发生,都和事故车辆停车存在利益美味是有关系的。交警办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其执法过程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然而扣留事故车辆不一定非要把执法成本转嫁到车主的身上,执法是为民执法,执法的成本其实可以由政府买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个方面,减少事故车主的负担,出了事故本来就会增加经济损失,再收取停车费无异于是雪上加霜;一个方面,压缩了交警执法腐败留滋生空间,利于实现执法更大的透明度;再一个方面,倒逼案件处理更加及时,树立司法公信力。

执法会产生成本,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执法的成本也是司法为民必须付出的成本,政府资金理应承担起来。“扣留事故车辆不收停车费”是司法为民的前行。当然,还需要举一反三,看看还有多少执法成本算到了老百姓的头上?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