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青山绿水的好教材

2018-03-28 09:55:17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责编: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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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8个月的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会上还发布了5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这5起典型案例,不但让人长见识,而且让人“长意识”。保护环境的实际行动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应当说,近些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在保护环境的大是大非面前,还是存在一些理念死角的。比方说,禁渔期捕鱼涉嫌违法犯罪,那么捕捞螺蛳算不算违禁呢?又比方说,进山猎杀麂子涉嫌违法犯罪,那么在野外抓癞蛤蟆算不算非法狩猎呢?

上述5起典型案例,很好地回答了这些疑问。通常我们会认为,禁渔禁渔就是禁止打鱼嘛。至于水里边的螺蛳,那才多大点的事儿啊,捞点螺蛳应该不在禁止之列吧?实际上,我们这样想,是狭隘地理解了禁渔。禁渔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护鱼类,而是要维护整个河流和湖泊的生态平衡。别小看了螺蛳,它是东洞庭湖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禁捕捞螺蛳,会对水质净化、水草生长、鱼类繁衍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禁渔期捕捞螺蛳的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之处。

同样可能引起公众误会的,还有癞蛤蟆抓得抓不得的问题。大家可能觉得,癞蛤蟆到处都是,有什么金贵的呢?但是,癞蛤蟆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相关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捕捉癞蛤蟆4600多只,售卖给他人,买卖双方都触犯了刑法,理应给予刑事处罚。

保护环境,也不全是抓癞蛤蟆是否犯罪之类的消极问题。青山绿水属于每一个人,我们有义务去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破坏环境。当我们发现了破坏环境的人和事时,也有权行动起来保卫我们的美好家园。除了向行政机关举报之外,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也有权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一家环保志愿者协会起诉某纸业公司污染环境案,就生动地呈现了社会在保护环境方面的积极作为。

对环境资源进行司法保护,这是建立生态文明的必要措施。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人来说,司法的惩处也是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有人可能会说,“我不知道这样做是犯罪。”但是,这显然不能成为逃避追究的理由。从法理上说,司法机关不会因为个体的当事人“不知法”而减轻或放弃追究。当然,反过来说,我们也要通过普法等手段来增强人们的守法自觉性,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省高院公布的5起案例,就是保护青山绿水的普法好教材。

评论员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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