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互联网分类治理机制的思考

2018-03-27 07:20:1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陶贤都] [责编: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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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贤都

中国自接入互联网以来,便将互联网治理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互联网治理主体逐渐由一元走向多元,互联网治理也因对象更加复杂而有着精细化治理的需求。加强新时代、新形势下中国互联网治理研究,提升互联网治理水平,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亟需,不仅涉及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方向,而且也影响中国在国际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一、互联网迅速发展对中国现有互联网管理模式形成冲击

我国互联网的治理是伴随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自上而下、以行政命令为主的单一主体管理模式,通过立法管理、技术控制、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等手段进行控制与引导。这种管理模式在我国互联网发展中确实能够发挥其作用,也有一定的效率。但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全方位渗透,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崛起,我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管理模式在应对互联网发展新态势时有些力不从心,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互联网治理范围日益广泛:既包括基础设施治理,也涵盖内容治理;既有实体的治理,也有虚拟的治理。政府单一主体、政府全能的管理模式因而难以实现全方位的覆盖。

另一方面,互联网治理内容日益复杂,面临的任务不断加重。网络安全、不良信息、网络暴力、网络攻击等问题成为了中国互联网治理的问题和难题。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化等在互联网领域的新应用,中国互联网安全威胁在今后还将持续扩大。

对此,中国互联网治理需要创新互联网治理的思维,寻求更加有效的治理机制。

二、多利益相关方和分类治理成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需求

多利益相关方参与是目前国际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重要模式。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多利益相关方的投入,同样,中国互联网的治理也需要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参照多利益相关方的概念和理论以及国际互联网治理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中国互联网的多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互联网企业、互联网社会组织和网民。

对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和治理而言,追求的是多利益相关方的整体利益和利益的共赢,而不仅仅是某一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互联网治理明确各利益相关方在互联网中的地位和角色,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利,协调和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使各利益相关方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互联网治理,从而达到互联网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中国互联网治理难度大,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行之有效的分类治理体系。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更加注重精细化的分类治理。互联网的个性化、去中心化也要求互联网治理尽量考虑到不同个体、情况和事务,具体区分对待。依据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状况,可以将中国互联网分为互联网设施(物)、互联网用户(人)、互联网信息(内容)三类进行分类,理清各领域的治理对象。互联网基础设施是实现互联网应用所需的软件和硬件的集合,这方面的治理主要是实体和硬件层面;互联网用户层面的治理,主要是治“人”,也就是网民群体,包括与之相关的上网行为和场所等;互联网信息层面的治理,主要是治理互联网“内容”,也就是各种形式的网络信息和媒介,包括网络新闻、网络评论、在线社交等等。这一层面的治理最为复杂,这一领域还可以进行细分。将互联网治理划分为互联网设施(物)、互联网用户(人)、互联网信息(内容)三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划分的标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构建基于多利益相关方的互联网分类治理机制

如何构建基于多利益相关方的互联网分类治理机制?就范围而言,该机制应包含“四方三类”,“四方”即四个利益相关方,政府、互联网企业、互联网社会组织、网民;“三类”即互联网设施(物)、互联网用户(人)、互联网信息(内容)。四方之间存在着互动,分工和合作,四方在三类治理之中角色有所侧重,共同完成互联网的治理任务。

厘清“四方三类”,明确多利益相关方,要变政府一元管理为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多元合作协同治理,将多利益相关方纳入一个框架之中,对互联网治理内容进行精细化分类,体现出包容性、均衡性、动态性和有效性等原则,有利于不同利益相关方在不同的领域有效参与。在实践中,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

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各利益相关方参与互联网治理。政府作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主导者和利益相关方,要引导其他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互联网治理,提供保障。

分工机制。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地位和作用,各利益相关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利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发挥在不同领域的治理作用。

合作机制。依赖多利益相关方在价值观念、责任和义务的引领下形成密切合作的机制,通过合作实现各自的利益追求。

协同机制。互联网分类治理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权责分工,但也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要协同、整体推进。

(作者系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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