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孩政策的不合理干扰该摈弃

2018-03-23 10:10:20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何勇海] [责编: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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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福建闽侯县一位市民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咨询,2005年他生育第一个女孩后,按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他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二孩协议,此后每月获得了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他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此前领取的贡献奖励金如何处理,让他感到困扰。闽侯县卫计局当时回复称,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3月22日澎湃新闻)

在“一孩时代”,国家为鼓励公民只生一个,设立了独生子女奖励金制度,这是一种正当性补偿。到了“全面二孩”的时代,即便当初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的家庭,改变了意愿,也是在响应国家的号召,这其实是相关政策对个体生育的调控带来的变化,没有理由要求人家返还独生子女奖励金。

换言之,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修改之前,一些家庭“有资格生不愿意生,领了贡献奖励金”,是在当时的政策背景下作出的决定;计生政策修改后“又要生”,是在现在的政策背景下做出的抉择,并不完全是以个人与家庭意志为转移。这两种情形其实是两回事。

即便一些家庭当初为领取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放弃二孩”的协议,协议所依据的政策和法律,早就随着国家全面放开二胎而不复存在,协议的约束力也就自动失效。相关部门仍拿政策变化前签订的协议来说事,与二孩生育做捆绑,并要求返还奖金,恐怕是有意利用老百姓的不知情、不懂法,变相强制保证自己的部门利益。毕竟“二孩时代”的超生少,罚款少了,必须想其他办法创收。

有句话叫做“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在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上也当如此。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仍只生一个或只养育了一孩的,其实可以照发奖励金。即便生育打算改变,最好是生育二孩成功后,再取消人家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资格,而之前的奖励,则视为对过去的奖励,而非对未来的奖励。如今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和公民个体的基本要求,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在生育协议或合同上,相关部门不宜对二孩政策留下不合理的干扰余地。

何勇海(四川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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