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坚守”与“变革”

2018-03-22 07:44:1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周刚志] [责编: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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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深刻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对于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认真学习领会宪法修正案、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宪法,湖南日报特约法学专家解读宪法修正案。

周刚志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言:“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但是又不能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等各种因素的改变,宪法和法律的变动势在必行。自1954年首部宪法通过、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宪法不断完善,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与发展需要,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改。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共21条;本次宪法修改吸纳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改革的诸多理论与实践成果,修改的条文与内容举世瞩目。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宪法法律的发展规律之一,就是既要通过宪定和法定的程序,使宪法和法律的修订也要依宪依法进行,同时又要确保宪法法律修订内容与修订前的内容之间具有历史连续性。这样,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运行才不会突然因规范的改变而陷入乱局。因此,我们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次宪法修正案,就须精准把握我国现行宪法与历次宪法修正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把握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对国家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的“坚守”,以及对某些具体制度的“变革”。

第一,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国家“指导思想”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将“科学发展观”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新增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同时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强调“五大文明”的协调发展,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列为新的“国家发展目标”,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新成员,回应了新时期宪法改革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指导思想发展的最新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学发展观”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连续性。

第二,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国家“根本制度”存续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制度的本质特征更为鲜明。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除外)均涉及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职权,以宪法修正案形式确认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了我国监察制度由行政监察体制向国家监察体制转变的特点。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将国家监察机构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系之中,使之成为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国家机构,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第三,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国家“宪法制度”的权威地位与最高效力。各国宪法实践说明,要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权威,就必须培育宪法权威意识,确保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在我国,实现宪法权威的关键在于确保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因此,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制度,旨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因此,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删除了“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性条款。由此可见,本次宪法修正案有关具体制度的修改,体现了宪法变动性与宪法权威性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因而确保宪法的至上权威。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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