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跳得嗨,“边界意识”不能差

2018-03-21 09:39:3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曹灿辉]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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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就公共文化服务建言献策,为广场舞“大妈”“大叔”依法合规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与呼。其实,你知道吗?当“大妈”“大叔”跳广场舞时,有近10部法律法规正在“呵护”他们。(3月16日新华网)

广场舞是21世纪以来涌现出的一种新型群众性文体活动,是民众自由范围内可选择的文体娱乐方式,其承担着中老年人健身和社交多重功能,很有意义,深受中老年人喜爱。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同时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现在,像这样“呵护”广场舞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就有很多。

跳好广场舞,需要法律“呵护”。比如,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北管村党总支书记沈彪所在的北管村,就有一名来自云南红河的小伙子曹继学,会跳哈尼族舞蹈,已成为群众文化团体骨干,参与组织广场舞活动。得益于法制保障和促进,嘉定当地目前与广场舞相关的群文团体已有近300个。

然而,近年来,因为噪音扰民,广场舞者与周边住户民众之间的冲突事件屡屡发生。广场舞者遭到高楼丢水袋、泼粪、朝天鸣枪、藏獒驱赶的新闻,也时常见诸媒体。这些“不和谐之音”的出现,影响了广场舞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文明,引发民众关注和热议。

出现这种现象,实质是广场舞者和被影响人群的权利之争,根源在于人们的权利意识复苏了,但权利“边界意识”没有同步跟上。

广场舞者有休闲娱乐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牺牲附近居民休息权基础上。被广场舞者影响的朋友有休息权,但这种权利也不能建立在伤人、侮辱人的基础上。这些都是法律基本要求,也是常识。

广场舞跳得嗨,光有法律“呵护”还不够,公民“边界意识”也不能差。这需要公民做到私人领域各管各的,公共领域公民自己的自由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同时,公民学会尊重人宽容人。

当然,让民众跳好广场舞,也要别忽视增加场地,比如,政府部门尽量多规划、整合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空间,供中老年人文体娱乐之用;另外,动员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的力量与老太太们好好掰开揉碎说一说,增强公民权利“边界意识”,以避免广场舞“地盘之争”,防止“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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