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学生“喊冤”并非挑战学校权威

2018-02-08 10:23: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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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发布,2月26日将正式实施,这是该办法近27年来的首次修订,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并明确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北京市教委解释,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2月7日《北京日报》)

以前,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按照校纪校规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几乎没有申诉“喊冤”的机会,北京市教委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中,首开先河专门增加了学生申诉的部分,是对学生权利的一种尊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此举可以说是一次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

毋庸置疑,学校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些校纪校规,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适当的处分,可以惩前毖后,警示教育其他学生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这是学校严格管理学生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需要,也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学校作出的处分是否恰当?有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一般情况下,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是不容许学生进行申辩的。即便处分后查清楚确实存在“误伤”和“冤假错案”的情况,为了维护所谓的面子和权威性,学校大都也不愿意自主进行纠正。由于没有相应权利救济渠道来进行申诉,被冤枉的学生往往无可奈何,除了走司法途径打官司解决外,只能自认倒霉。而中小学生绝大多数还是一个未成年人,不仅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也没有任何的经济能力和多少精力来打这样的官司,如果没有家长的帮助和支持,真正为此与学校对簿公堂维权的中小学生可谓凤毛麟角。

北京市教委修订的新规,目的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新规增加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给受处分学生申诉“喊冤”的机会,与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程序公平正义的精神相契合,可以有效避免对少数学生的“误伤”,一旦出现“冤假错案”,也能够通过申诉的救济渠道得以纠正。这项新规的现实意义非常大,一方面,体现了教育部门对学生权利的充分尊重,让学生和学校有一个平等“对话”的机会,也使得学校最终做出的处分决定,更加公平公正和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对这项新规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可以培养中小学生自主维权的法治意识,对学生今后的健康成长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让学生申诉“喊冤”,并非挑战学校的权威,而是推动学校依法治校,通过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各项教育和管理工作,让学生在一个相对平等的校园环境中,愉悦地接受良好的教育。但愿这种尊重学生权利的做法,各地教育部门都能进行借鉴和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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