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销售必须有“证”可凭

2018-02-06 15:14:4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艾琳]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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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播平台的火爆,许多商家纷纷利用直播对自家商品进行宣传,“直播+销售”俨然成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然而,在通过直播销售的商品中,大多数商品并不具备正规来源、也不符合相关标准,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最基本信息,其质量令人产生怀疑。(2月6日 新华网)

在直播销售的商品中,食品、药品占了很大比例,商家通过在直播中展示制作过程、亲自食用产品等方式“证明”产品有质量保障,借此使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很显然,这种“以身试法”的方式并不能取代专业性的生产经营许可,商品的卫生、安全也无法因此得到保障。进行无证生产经营,是对消费者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极易扰乱市场秩序、打破公平竞争,不利于良好网络市场环境的形成。

其实,除直播销售外,网店、微商等近年来新兴起的商品销售模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无证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等问题,网店“刷单”、微商虚假宣传等其他问题也层出不穷。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时,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商品上所标注的各类信息,并以此判断商品质量是否有保障、使用是否安全;但在“网购”过程中,商家可能会有选择性地将商品信息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现在消费者面前,消费者难以对商品产生全面了解,这是“网购”所存在的必然短板,是无法彻底规避的。

当然,无论是网店、微商,还是当下十分火爆的直播销售,这些销售模式均依托于网络、得益于网络,其销售形式新颖、销售效果良好,并且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了极大便利,是值得鼓励发展的。但任何销售平台都不是法外之地,任何销售模式也不能置于法外,直播销售亦是如此。若要引导直播销售步入良性发展,还应尽快将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对其生产销售行为作出法律界定、进行行业规范。对于已对消费者权益构成实质性侵害的商家,要依法严肃处置,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对于情节尚不严重的商家,应对其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约束规范,促使商家生产销售行为有“证”可凭、合法守法。只有为网络市场树起法律屏障,才能确保“网购”沐浴在阳光下,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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