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纵容恶意辱警袭警行为

2018-01-17 08:54:3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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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多地发生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正常执法执勤遭遇暴力抗法甚至辱骂殴打事件,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严肃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1月16日本报A13版)

辱警袭警事件最近颇引人关注:“奥迪姐”气势汹汹掌掴辅警;兰考县文化站女站长暴力袭警;前不久长沙市某派出所民警打死有威胁性的金毛犬时也被人送上花圈和诅咒谩骂;而就在14日,一个小视频显示,事发现场多人围殴交警。这些辱警袭警事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了警群关系。

在一个社会中,警察是正义的象征,也是社会安全的保障者,在其依法执行任务时,民众应给予配合而不是阻挠甚至侮辱袭击。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不少非常场合,如突发事件现场、抓捕犯罪分子及其他危险人物的过程中、缉毒一线,哪怕在一些很细微的事情上,如帮助群众寻找丢失物品、处理社区烦杂事务等等,都可以看到人民警察的身影,“有困难找警察”也给警察群体下了一个最直观的定义,那就是他们是与我们的利益、安全息息相关的人。所以警民之间的关系理应是融洽和谐的。

当然,这种融洽和谐的关系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需要警民双方共建,任何一方表现出不合适的行为,都相当于在这种关系的构建上起反作用。构建过程中,警察需要文明执法,不能以法为利器伤害民众;民众则应该理解执法警察并给予最大程度的配合。我们不否认,在警察队伍中会存在个别害群之马,手持法律赋予的权力去损害民众的利益,甚至造成一些伤人死人的恶性事件,但这些人毕竟是极少数,我们不能因此形成固定认知,认为所有的警察“天下乌鸦一般黑”,更不能因此聚集莫名怒气和火气,将不满情绪宣泄到正常执法的民警身上,让他们替队伍中的败类背锅。

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对辱警和袭警作出了处罚规定。如《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近期发生的这些辱警袭警事件来看,涉事警察均系依法执法,却遭遇侮辱和袭击,辱警和袭警者已经违反了法律。

一线民警往往工作繁重,同时更是在执法中直接面对和承受民众情绪的人,有时候在民众不理性之下,这些民警往往要付出很大的牺牲。因此,这尤其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对那些无理取闹、恶意妨碍公务甚至暴力辱警袭警的,必须依法治罪,绝不轻恕。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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