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投诉公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尊重

2018-01-11 11:00:2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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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探索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1月3日中新网)

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让消费者在知晓商家的消费投诉量、调解成功率等信息的前提下,去甄别和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商家而放心消费。工商总局主动作为,实行这项践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新举措,能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和点赞。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经营者的义务。任何商品都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品真实的信息情况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特别是对于和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食品、药品,更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商家仅公布对自己有利或能促进销售的信息,而对自身不利的相关信息,诸如消费者投诉、产品缺陷等信息,大都采取隐瞒的做法,这种从自身利益考虑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工商部门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等平台和相关渠道集中公示商家的消费投诉等信息,使得商家遭投诉的内容和数量,以及投诉善后处理等情况,都一一“亮相”在公众的面前,相当于消费者给商家“差评”的真实情况被工商部门展示了出来。如果商家或某一商品的投诉量较大,或者商家处理投诉时推诿、态度差,那么,消费者通过公示了解情况后就不会购买这一商品或选择该商家的商品;如果商品的投诉量较少,或商家处理投诉迅速且让消费者满意,这样的商家肯定会受到消费者青睐。

其实,“消费投诉公示”对商家来说,也不一定是坏事。通过消费投诉公示,可以充分展示商家自身的服务态度,也能间接反映出其商品质量的好坏,消费者经过查看公示情况进行比较和选择,那些服务质量好、商品质量佳和信誉度较好的商家,将会成为这项新举措的赢家,其商品的销量必然会相应提高;而少部分存在消费欺诈、信誉度较差的商家,在消费投诉公示下就会彻底“暴露”出本来面目,其商品就可能卖不出去。可以说,“消费投诉公示”将迫使商家打消侥幸心理,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只有提高服务质量,售卖质量可靠的商品才能生存。而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是实实在在的一项利好。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各地工商部门责任重大,必须做好相关消费投诉信息的归类、统计等繁琐工作,并与多部门联动做好信息公示,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在资金、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才能将这项新举措落实下去。否则,只是形式上的消费投诉公示,走走过场做做样子,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内容,“消费投诉公示”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也就失去了其警示商家和规范市场的实际意义,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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