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者担责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2017-12-19 08:48:1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宋鹏伟]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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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居男子吴某应朋友邀约参加聚餐,喝醉了酒被朋友独自留在车中,几小时后竟不幸身亡。意外发生后,吴某家属将当天聚餐的10人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30万余元。近日,当地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认为张某作为饮酒邀请者,明知吴某酒后摔倒处于昏睡状态,而没有将吴某安全送回家或送往医院治疗,其行为违反了对自己所邀请的朋友的必要帮助和关照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酌情由张某承担10%,赔偿吴某家属6万余元。其他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半岛晨报12月18日)

作为成年人,酒后出现任何意外,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没有任何疑问。至于一起吃饭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越来越多的判例表明,答案是肯定的,甚至连没劝酒、没喝酒的人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这是此前发生在山东淄博的一条新闻:张某与9名同事聚餐喝酒,饭后已经醉酒的张某执意自行驾摩托离开,结果出事身亡。事后,其亲属对其余9人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判处9人各赔偿9800元。这几人表示大家并未主动劝酒,酒后又极力劝阻只是未劝住,但法官表示,他们均未能实际有效劝阻张某,也没有履行护送、通知、照顾等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该过失行为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难怪有人说:“喝酒有风险 聚会须谨慎。”只要在一张桌子上吃饭,不论你劝没劝酒,不论事后有没有提醒其不要酒驾,一旦有人酒后出事,自己就要担责?某种程度上说,的确如此。从过往案例来看,法官主要看实际结果——没劝住也不行,也意味着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就是有过错,就应担责。事实上,这些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很多,譬如劝阻、通知、护送、照顾等,总结起来就一句话,不能让跟你一起喝酒的人出事,就算是拦不住,出了事也要担责。

对于同饮者担责的法律界限,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多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进行判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大概有四种情形: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不能喝还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护送回家,四是未阻止酒驾行为。然而,现实是复杂的,如果说劝酒还能主动规避,那么后两种情形就很难认定:醉酒的标准是模糊的,有人“千杯不醉”,有人一杯啤酒就上头,有人醉的表现特别不明显,有人虽然喝了酒,但出事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醉”……同时,阻止酒驾是一个结果,如何知道当事人是否开车来?酒席上彼此不认识怎么算?当事人不听劝怎么办?如果当事人承诺不开车,事后又偷偷酒驾怎么办?难道只要喝了酒,就必须要等家人来接?毕竟饮酒后互相送也是危险的。

此前的判例已经表明,作为同饮者,不仅要知道自己不能做什么,也要知道自己必须做点什么。照顾醉酒者,通知其家人,这些不仅是道德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既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意外发生,也能在事后规避自身的责任。只是,这些注意义务不应是无限的,更不应是模糊不清的,司法机关有必要尽可能详细地告知公众,做到了哪些就可以不担责,而不是只要结果不好就要“连坐”。在道德和法律,义务和责任之间,界限在哪里?显然要看两者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在很多国家,同饮者具有提醒义务,但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与酒驾人同车者应当一同接受处罚,区别就在于后者眼看着违法行为发生而未制止,道德义务已经上升到法律责任的层面,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对类似判例的惊讶与不解,正是普法工作不到位的表现,更使得很多人觉得无所适从,甚至让同饮似乎变成了一件高危的社交活动。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亟需有关部门明确界限,让公众知道有些判决并非“和稀泥”,有些责任事先完全可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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