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值得推广

2017-12-05 08:53:0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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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下午,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全省尚属首次。(西安晚报12月4日)

江苏省的这一做法让不少人拍手称快,认为这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最有力打击和持续矫正,也能对未成年人起到最大范围的安全警示、保护作用。也有人认为公布性侵犯个人信息和进行禁业限制,虽然合情却不一定合法。

实际上,就上网公开判决书来说,这一做法是有依据的:按照现有规定,除法律明确不能公开的,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而江苏省淮阴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公开犯罪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并未超越判决书的原有内容,也符合法律规范和职权范畴。而从必要性来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必须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一思路,为未成年人的安全设立一道严密的安全网。

去年浙江慈溪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一定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而前不久,上海闵行也出台新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特定行业。这意味着,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方面,司法开始发挥能动性,越来越积极地介入其中。

性侵未成年人,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公敌”式的存在,同时由于在此类案件中,累犯惯犯不少,而未成年人又属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群体,因此社会理应在最大程度上为其提供有力的保护。美国的《梅根法案》正是建立在一起让人心痛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和杀害的案件之上,这一法案经由民间的推动而签署,法案要求所有有过“性犯罪”前科的人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报到,注册。社区的居民人人有权上网,或者到警察局追踪本地性罪犯姓名,居住地点,而且可以将性罪犯的资料公布于众。

在人口庞大、流动性强的现代都市,无论是国外的“要求有性犯罪前科的罪犯假释或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及时更新个人资料”,还是目前江苏淮阴、浙江慈溪、上海闵行这三个地方的“信息公开、行业禁入”,通过这些办法,都可将性犯罪者的活动范围严格排除在儿童出现场所之外,避免其再做恶事。而这种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也让犯罪者一朝犯罪,终生无处遁形。

曝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罪犯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更加规范、科学的运行机制,以使性侵未成年人这种让整个社会愤怒的犯罪行为得到最严格的惩罚。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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