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消费8000元”,商家岂能来者不拒?

2017-10-31 19:57:0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郭元鹏]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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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月底还信用卡账单时,王先生才发现有一笔8000多元的消费,反复询问才知13岁的儿子私自刷卡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和配套设备,10月29日他去退货却遭到拒绝。王先生说,10月初,13岁的儿子私自拿信用卡前往一品牌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手机。他认为商家不应接受孩子的消费,理应退货。(10月30日《华商报》)

13岁的孩子拿着信用卡,到手机店购买价格昂贵的手机,一次就消费8000元。这样的消费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从理论上来说,这属于“自愿消费”的行为,商家没有坑蒙拐骗,商家没有设置陷阱,商家也没有强买强卖,一切都是建立在“自愿消费”之上的。那么,既然是“自愿消费”,在商品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也就不能退货了。

然而,这也只是理论上说。这个理论上说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购买手机的是一位13岁的孩子,也就是未成年人。商家在和未成年人交易的时候,一定会看出这样的问题:其一,作为未成年人,虽然他知道信用卡的密码,但是很明显的是,这张信用卡不是他本人的,谁家的孩子会有信用卡?其二,他购买的商品显然与他的身份不符,一个孩子有什么权力背着家长购买手机?其三,他的消费水平显然不是孩子该具有的,一次就消费了8000元,谁家的孩子能有如此的财富支配权?

面对一个13岁的孩子的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消费行为,商家还是销售了自己的手机,这样的行为必须引起关注。当然,对于商家来说,未必知道孩子是13岁。不过,这不是进行交易的理由,因为即使不知道孩子具体的年龄,但是他终究是一个孩子,“孩子的模样”是一个基本事实,模样与成年人还是有明显区别的,而且孩子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还穿着校服。

其实,我们不能只是在“13岁儿童消费8000元”个体事件中纠结。更需要关注的是这种“商家与儿童交易”的现象。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纠纷其实很多。比如有的儿童在街头书报亭一次性购买1000元的游戏卡;比如有的儿童在超市里购买了好几百元的酒水和香烟;比如有的儿童在学校周边商店一次买2000多元的电子玩具产品。这都是“与年龄明显不符”的消费行为,作为商家岂能以“自愿消费”的理由来者不拒?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也就是说,孩子的行为是需要受到约束的。商家和孩子交易的时候,就应该知道“有所不为”。延伸了来说,面对儿童消费出现的纠纷,法律层面应该制定一个“儿童消费规则”,给“儿童消费”设置一个上限,最多一次消费不能超过多少钱。凡是超过与孩子智力、行为、身份不相符的交易,都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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