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索酬并非给美德“抹黑”

2017-10-31 18:59:3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丁家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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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日来,西安市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误工费。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10月30日《华商报》)

出租车司机拾金不昧,却向乘客索要了200元误工费,让乘客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拾主索要一定的误工费合情合理,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并不违背,只不过是从失主那里得到由此造成损失的费用。瑕不掩瑜,这名出租车司机索酬的行为不为过,也掩盖不了其身上闪现的美德。

毋庸置疑,拾得遗失物交还失主不图任何回报,的确是实值得称赞的传统美德。然而,拾主在寻找失主和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将造成误工等损失,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或许就会影响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西安孟先生打车时遗失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可能觉得这些物品本身值不了多少钱,才觉得出租车司机索要200元有点过分而投诉的。试想一下,如果遗失的是数万元的贵重财物或现金,恐怕他不仅会爽快地支付相比之下的区区200元,而且还会非常感激出租车司机的。殊不知,不管遗失物价值的大小,拾主多方寻找失主和送还遗失物,所付出的误工等费用是大致相同的,不能因为遗失物的价值较小,拾主索要相应的费用就觉得划不来或不应该。孟先生认为出租车司机不该要钱的心态,可能就是这样的思维在作祟。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再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出租车司机为送还乘客遗失物所产生的油费、误工费等必要的费用,是可以依法要求乘客支付的。至于费用的数额多少,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规定不得超过遗失物本身价值的比例数,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如果拾主“狮子大开口”,失主肯定接受不了;而失主“一毛不拔”,拾主假使为此付出的损失较大,心理上一般也承受不了。因此,双方因支付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应该坐下来友好协商,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费用。如果双方实在协商不了,最终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非圣贤,我们不能强制每一个人都成为圣人。拾金不昧索要误工费,并非在给传统美德“抹黑”。笔者认为,时代在发展进步,民众的观念也要与时俱进,在现今法治社会,政府有关部门在鼓励民众向上、向善和拾金不昧的同时,也有必要营造一个“对等补偿”的良好氛围,并通过相关法规制度确立起来,要让好人做好事而自身不受损失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才能让好人们没有后顾之忧,才能促进社会文明风气的根本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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