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扶人受伤 受助者被判赔喊冤的背后

2017-10-27 10:04:4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周东纪]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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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的孙女士在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买完东西,乘扶梯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及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者李女士赔偿孙女士2.6万余元。(10月27日人民网)

孙女士不顾年迈的年纪与孱弱身体,侠义出手热心助人行为属于义举可嘉,李女士及孙女扶梯摔倒已经属倒霉,但是遇到素不相识人的相救受伤,虽然不是自己所为,但是依然要付出赔偿更感委屈。本来应当是一则美谈的故事,结果演绎成了一声无奈的叹息,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人对簿公堂尴尬,让社会有许多欷歔。

对于受助人李女士,应当心存感恩之情,自己没有求助或是没有感受到李女士的救助的效果,但是也应当感激对方的侠义与付出。“知恩图报,善莫大焉” 心存感恩,是一种修养。懂得感恩,知恩报恩,是不忘本,是良心的闪光。我们在社会上,所有生命是相互依存的,相互扶助的。感恩,是一种生活态度,常怀感恩之心,以德报德,知恩必报,无愧于心,才能潇洒坦然行走在人世间!情义无价,一份美丽的感情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

孙女士有着良好的修养,古道热肠,急公好义,与人为善。看到他人有难见义勇为出手相助,行为高尚值得称赞。但是做事一定要量力而行,作为弱势群体的老人,首先要保证自己安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义举善行。这样也许就会避免助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遗憾;也就避免了助人不成自己受伤的悲剧;也就避免了与被救助者法庭相对的尴尬。

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总则给好人义士披上了“保护衣”,并赋予他们“见义勇为”的勇气。欣喜的看到许多地方还出台了“见义勇为基金”制度,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队伍,真正做到传播文明,引领风尚,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涵养社会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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