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霸权第一案”折射应平衡新零供关系

2017-10-26 09:59: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江德斌]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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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日益临近,许多消费者早已开始往购物车里囤货,线上线下数百万商家更是马不停蹄地积极备货。然而,灯饰企业红品爱家创始人夏天平无心“备战”。前不久,夏天平公开表示,由于618(京东店庆)期间面临参与促销调高价格的压力,便发布了《红品爱家不忍京东霸权退出声明》。该退出行为惹怒了京东,被京东以侵犯了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0万元。(10月25日《国际金融报》)

该案被称之为“电商霸权第一案”,引起社会舆论和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并掀起对电商时代的新零供关系大讨论,该案的最终裁决结果,也将被视为典型案例,对将来的新零供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零供矛盾在传统零售行业频频发生,表现为渠道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利益纠纷。在进入电商时代后,平台与商家的利益纠纷,则成为新零供矛盾,而由于网络具有赢家通吃的“马太效应”,新零供矛盾的表现更为激烈,应找到利益平衡点,以化解双方的矛盾冲突。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店大欺客”,还是“客大欺店”,都是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乃是不合理的霸权意识和做法,应予以批评和纠正。

据不完全统计,自今年8月起,撤离京东的服饰品牌已有44家,家具家装品牌已有数十家,其不满重点都围绕在京东强制促销、强制降价以及锁后台的行为上。可见,京东存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商家服从不合理促销规定,行使平台霸权,损害商家利益的嫌疑。在商家公开退出后,京东没有及时反思和检讨自身问题,化解矛盾冲突,反而高额索赔名誉权损失,令新零供矛盾激化,实则并不明智。

有多位专家指出,根据京东商家入驻条款,涉及到商家进入的一些条款非常笼统,京东掌握所谓的解释权,可以随意修改规定。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显然,京东的格式条款并不能约束、强迫商家服从其促销方案。

从市场行为看,在“6.18”、“双十一”等电商促销节期间,平台采取大幅度打折方式促销,往往需要商家配合给予相应的优惠价,以吸引客户提振消费量,但各种商品的利润率不一样,并非所有商家都有能力大幅度打折,平台如果以锁店、后台修改价格等方式强迫商家服从,就是在干涉商家的自由权。

事实上,工商总局关于集中促销有规定,即平台和商家要保持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商业道德。而且,《电子商务法(草案)》亦有规定,平台应该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定平台内的规则。

可见,平台应有自律精神,在法律法规的界限内行使管理权,不得随意逾越,将商家当做自家员工来对待。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平台与商家并非对头,实际上是利益共同体,应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平等理性博弈,携手共进服务消费者,获得应有的合法利润,从而实现多赢格局,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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