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体现了法治为民

2017-10-24 14:56:0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陆志坚]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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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双方需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准提出离婚,该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内,如果双方已和好,可到法院撤销起诉;倘若确实属于“死亡婚姻”,则按照流程进入审判程序。(10月24日 中国新闻网)

男女双方因情感危机到法院起诉离婚,需先度过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显然,这是给“冷酷”的法律条款注入了一种温馨的情感,为形同陌路的夫妻双方“盛”上了一份“心灵鸡汤”,使那些源于冲动、赌气或者双方父母过多干预的危机婚姻有了一种心理反思和缓冲,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重归于好。

有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路走高。2002年,离婚率仅有0.90‰,2003年达到1.05‰,到2010年突破2‰。2015年离婚率达2.8‰,2016年离婚率已高达3‰。可以说,在这飙升的离婚率中,有不少或因一句话不和、一件小事处理不当,一气之下冲动而离婚的,给男女双方尤其给家庭带来了深深的伤痛。

因而,如何在法院诉讼阶段,挽救那些冲动、赌气离婚夫妻“破镜重圆”,让轻率离婚家庭重新走上和睦、友好的轨道,这是司法为民服务应该考虑和实践的问题。

事实上,《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无疑,这里的“调解”,就是“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也作出要求,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因而,“冷静期”的设置,应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此前一些调解方式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显然,法院推出 “离婚冷静期”,就是让婚姻危机双方在司法诉讼中享有获得感、认同感和幸福感,这是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好诠释,是法治为民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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