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广场舞”是法治的必然

2017-10-09 10:51:5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陆仁忠]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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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场舞、露天演唱噪音扰民等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近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10月6日澎湃新闻网)

近年来,随着民众对于健身的强烈需求,广场舞这种低成本、好入门、易组织的健身方式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成为街头巷尾、院坝庭落里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然而,凡事皆有两面性。伴随广场舞的日益扩张,场地问题、噪音污染问题日渐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如前期发生的广场舞抢占篮球场、拒不“让步”高考、与景区保安“单挑”等事件。从表面上看,这是健身与扰民、群众健身需求与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之间的矛盾,但追根溯源,实则还是缺乏法制约束的问题。

可以回想,在广场舞风靡全国的这些年,大众对其多是支持与包容态度,管理上没有过多干涉,而是希望通过组织者的组织能力和参与者的道德素质来实现广场舞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实践证明,这种“自治化”管理的成效并不明显,还不能达到舞者健身与群众需求之间的和谐共处。

对此,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公约等,以期以行政化管理手段来规范广场舞秩序。尽管其中的条款或有些许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一样,就是要给广场舞定好规矩、划出红线,防范广场舞持续“野蛮生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既是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结果。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搭建好法律框架,明确行为规范,倡导文明起舞,这本就是“法治”应有之义。规范广场舞什么时候跳、什么地方跳、如何避免扰民,看似很“死板”地给广场舞限定了很多条条框框,让“舞者们”少了一些“自由”,但约束的背后是为了减少和避免更多社会冲突,实则是给广场舞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可以让广场舞爱好者能舞得更加尽兴。

当然,再好的规定,关键还在落实。可以预见,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执法难题,比如,违规的认定、处罚具体对象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再细化、再规范。此外,如何确保条例不打折扣的贯彻执行,并在刚性执法与人性化管理之间探寻一条符合大众共同认知、共同需求、共同道德理念的法治之路,这也是有关部门需要认真思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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