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为见义勇为开启“防护罩”

2017-09-30 09:26:3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汪东旭]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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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9月29日人民网)

自2006年“南京彭宇案”以来,此前本该是毫不犹豫的见义勇为,似乎变得谨慎、犹豫甚至退却了。公共场合,目睹路人摔倒,扶还是不扶,一夜之间异变成了一个尴尬的二难选择。扶,没有目击证人,万一被讹诈,好心就容易变“寒心”。小品《扶不扶》里,骑自行车的演员带着哭腔的一句“哥以前开的是大奔”,将这种群体性忧虑戏谑地表达了出来。不扶,又与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背道相驰,即使最后对摔倒的路人视若无睹,转身离去时,或许许多人也会心有歉疚。人同此心,由此引发的关爱缺失、人情冷漠、麻木不仁,无声无息地腐蚀着人与人之间纯真互信的交际准则。

见义勇为后可能遭受的误解和损失,灼伤着人们善良的互助美德。在法律尚未应运而生之前,各方都曾作出过积极探索。比如寻找证人,将急救置于监控之下以便取证等等。四川大学曾经发布过“撑腰体”倡议书,以暖心同时霸气的宣言,支持学生见义勇为,勇于扶起社会责任。“川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都会主动伸出援手。他要是受伤,咱有华西医学院为他包扎;他要是讹你,咱有法学院给你提供法律援助;他要是污蔑你,咱有文新学院替你引经据典科学反驳;他要是想看当天的现场情况,咱有计算机学院利用3D影像再现场景……”

游离在公众心中的扶不扶的疑问,拷问着法制建设的滞后,呼吁着法制进程的与时俱进,渴望着“良法”对社会良善风气的积极引领。值此背景,出台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已经变得迫在眉睫。经过长期酝酿、反复调研、数易其稿而问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庆节即将正式实施,无疑用及时有效的法制设计回应了长期以来的社会关切。其中被世人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路见危难,伸出援手”的行为,无疑为见义勇为开启了“精准帮扶”的“防护罩”,确保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好人法”的最终成型经历了三次修改,体现了法律制定过程中对现实操作的仔细考量。修改后,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修改后的终稿,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对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对“好人法”的实施,也更需考虑人性化设计,提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从上文中我们发现,将“重大过失”字样删除,其本质是将这种鼓励信号表达得更直接更准确,但在具体操作中,并非施救人存在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的同样不承担责任。专家表示,法律的实应用应该会排除特殊情况。但是,施救人的救助行为确实符合第184条的免责要件时,将依法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这也启示我们不要好心办坏事,呼唤更多人学习急救知识和技能:不仅要敢扶,还要能扶、会扶、扶好。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算得上是一次“系统升级”,被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也彰显“良法为善治之前提”的设计初衷,让人不吝“点赞”。但是,作为一部更新换代的法律条款,在具体施行后司法层面的反响难以预见,执行层面是否存在可供改进的地方也尚未可知。如此种种,都需要我们耐心等待、仔细观察、共同探讨、积累经验。“好人法”的出台也昭示,社会治理方面还需要更多人性化的考量,比如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合提供专业救助设备等等,以便为公众开展见义勇为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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