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治思维要强化五个意识

2017-09-28 08:30:3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魏威] [责编: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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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关键要增强法治思维。笔者认为,增强法治思维,在工作实践中要注意强化“五个意识”。

强化规则意识。特别要注意把握规则的两个基本特性:一是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是普遍的行为规范,其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即使适用规则眼前会产生不尽如人意的结果,也不能以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排斥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为借口突破规则,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二是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法治作为规则之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治理。从人类发展史看,人格化权威与非人格化权威始终存在并发挥各自作用,但非人格化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优越地位。在我们的文化中,比较崇尚人格化权威,对诸如规则这样的非人格化权威,有时也要尽量转化为人格化权威,才能被接受、被遵从。规则意识是法治思维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是一种思维活动是否属于法治思维的判断标准。

强化程序意识。法治思维的首要特点是注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正义的实现过程,程序正义的核心和基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保证被裁判者拥有程序参与权、受公正待遇权和合理选择的自主权。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同时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从工作实践来看,一是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平时习惯“只要结果,不管过程”,“搞定就行了”,这就是不重视程序的思维。某种程度上说,程序重于实体,程序上错了,哪怕你的实体再正确,现在的复议和审判机关一般都会确认你程序违法;二是要纠正用内部批转代替法定程序的习惯做法,防止被诉风险;三是要纠正图省事或者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做法,如果该走的程序不走,或者避重就轻搞“变通”,将程序当摆设,甚至瞒天过海,这本身就是对法律规则的破坏。

强化证据意识。从机关盖章不留审批单,重要信函收寄送达不留据、不签字,会议记录不全,到重要执法事项忽视证据及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都会引发法律问题和风险隐患。强化证据意识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执法有据,执法留痕,证据充足。通过规范的调查笔录、录音、录像等多种手段保存证据。二是要注重调查研究,事实清楚。特别是注意掌握第一手查材料,防止人云亦云,一错再错。

强化化解矛盾意识。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这就要求我们,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多方利益关系,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管会不会引发新问题;不能为了出台一个政策,不管会不会引起负面效应;不能为了执法而执法,不管会不会产生不良法律后果。归根到底就是在执法、办事时要有化解矛盾的意识。要防止因方式方法不当激化矛盾,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带来次生灾害。当前各种矛盾凸显,工作中,要把群众工作的普遍性要求与处理不同群体问题的个性化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包括责任追究。

强化风险意识。所谓风险意识,就是“被告意识”。在实践中,小到文件收发,大到行政处罚,各项工作都要有风险意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立案登记制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更加宽泛,我们更要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在法律上无懈可击。既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维护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魏威 系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处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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