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流浪人员因“无户口”而“无权利”

2017-09-22 08:45:5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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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将为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办理登记集体户口。这类群体在落实户口问题后,将依法享有低保、新农合医保、特困救助等福利。(详见今日本报A06版)

户口往往与个人权利紧密挂钩,每一个公民在法律上都必须根据户口等身份信息来获得自己的相应权利,如医保、特困救助等,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户口,也无法享受这些法定福利和保障。

很多流浪乞讨人员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能与家人取得联系,这就直接导致他们既找不到原籍,也不能在目前所在地获得新的公民身份,成了人们口中没有户籍的“黑户”。没有户口,自然也就难以拥有权利,而这一群体也不具备向政府寻求救助的常识和能力,一旦陷入极度困境,不少人就只能坐以待“毙”。政府部门为他们进行落户,正是主动替他们主张权利,将其纳入制度性关怀的举措。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制度救助,是国家的职责所在,也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的体现。我国在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就明确了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总体方案,紧跟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之后,包括重庆、广东、山东在内的多个省份又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这些细则中就包括新增的“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这一类型,进一步将对流浪人群的制度性救助进行完善。与此同时,山东威海、江苏泰州等城市率先为当地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办理了落户手续,良好执行了这一政策。

湖南省民政厅和公安厅对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的落户工作,在审核、申报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时间规定,同时制定了分类分流安排和安置的细化规定,而这些人员在落实户口之后,理所当然将“激活”与自身配套的一系列公民权利,而不再是依靠福利机构的最低限度救济。实际上,这一举措既可大大减轻福利机构的负担,使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不再涌积于救助站之类的机构,又可避免再出现制度性救助不足、管理不力而导致的悲剧性事件。

流浪乞讨人员因为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陷入“黑户”身份,显然违背了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也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就“创建文明城市”的内涵性来说,给予流浪乞讨人员户籍安排,本身就是最能体现文明价值的政府行为。对于长期滞留、又无法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可救助人员,及时为他们落实户口、伸张权利并保证让他们获得基本保障,需要各部门依照政策规定积极行动起来,并要加大排查力度,力争无遗漏。同时这一举措更应成为常态机制,让那些流浪乞讨人员不因无户口而成为无权利之人。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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