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须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

2017-09-12 08:43:08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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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已满十年的《反垄断法》有望迎来首次修订。记者日前获悉,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工作,目前修改建议稿已经在讨论中,相关部门将争取在今年把研究成果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专家表示,此次修法的主要突破是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要针对垄断行为建立事先审查机制,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9月11日《经济参考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鉴于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巨大危害,建立法律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成国际惯例。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没有直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规定。反垄断法这一与身俱来的先天立法缺陷,随着反垄断的不断深入开展,不但难以适应反垄断形势的客观要求,而且还日益呈现出“拖后腿”的负面效应,以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等各种垄断行为屡治不止。

针对这一情况,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借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可否认,虽然国务院出台的这一《意见》弥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缺失的反垄断短板,有利于纵深推进反垄断执法,但由于《意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仍不能成为反垄断的利器,很难在实践中真正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等垄断顽疾彰显应有的震慑效果。因此,在反垄断任重道远的语境下,建立法律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显然更具现实针对性。

有鉴于此,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反垄断的利器,进而在反垄断中彰显“钢牙利齿”般的威慑作用,毋庸置疑地势在必行。要知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化,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这既有利于以法律的名义确保这一反垄断利器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又有利于以法律的名义固化市场竞争审查的经验和成果,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其在反垄断中的法治潜能。如此善之又善,理当坚定不移地将其法律化。 张智全(重庆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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