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孕入职”要批判但更要反思

2017-09-11 09:33:5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鹏] [责编:印奕帆]
字体:【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近日,浙江金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隐孕入职”的女员工并非个别,用人单位为此相当头疼。(据《宁波晚报》)

“隐孕入职”,顾名思义,指的是一部分怀孕女性,隐瞒怀孕入职。从法律的层面讲,这是一部分怀孕女性在寻求合法庇护。毕竟,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隐孕入职”本身并不违法,我们不必对其进行过多的指责和批判。

但从道德和诚信的角度讲,“隐孕入职”明显又存在问题:一是,这种行为背离了诚实原则,其采用隐瞒的办法入职,甚至存在一定的欺骗性质,是与个人道德以及社会公德等基本行为规范背道而驰的。

二者,从长远来看“隐孕入职”最终会伤害女性求职者利益,进一步加重女性就业歧视。

但从道德上指责“隐孕入职”者的同时,我们明显还有必要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按理来说,怀孕女性也是弱者,而且他们也是社会甚至人类延续的最大贡献者,法律保护她们理所应当。但她们为何要利用法律,将自己变成一个弱势的“恶人”,将用人单位变成“受害者”?

其实答案很明显,我们目前对怀孕女性,甚至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明显存在初级阶段,甚至是保护不足,措施不力的。比如怀孕女性,甚至女性求职时被歧视的情况常见,甚至有人怀孕以后,会被有人单位违法解雇。

此外,女性生育是家庭责任、企业责任、社会责任甚至是政府责任。但目前家庭和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较多,社会以及政府等层面承担的责任则较少,家庭无力承担,企业生存艰难。势必导致就业歧视以及“隐孕入职”等矛盾。所以,社会以及政府层面,再多一些对怀孕女性的关怀与照顾,适当多承担一些责任,通过免税、优惠甚至补贴等办法,多为企业减压,也已经是当务之急。

简而言之,“隐孕入职”是怀孕女性被逼出来的无奈之举,它是对全社会、多层面“关爱怀孕女性职工”的一种呼唤!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