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租人”,不过是欲望的狂欢

2017-08-29 08:45:5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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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络上出现不少“七夕出租”启事,一批 “租人”服务平台也悄悄上线,似乎为单身男女们提供了一个临时救急之策。90后妻子发布七夕出租自己信息, 遭老公家暴。法律专业人士提醒,“七夕租人”,在打开交友新空间的同时,也要警惕越过法律边界。(8月28日《新华日报》)

在“互联网+”的时代,似乎已经没什么不可以租了,放眼网络,“租我吧”、“租你妹”、“我要租人”、“租我么”、“闪电租人”等出租平台让人目不暇接。因为成本低廉,所以不少人借助这些平台有偿出租或有偿租人,但也因为门槛低,所以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有人在其中得遇良缘,也有人因此悔不当初。

网络发展的迅速自然衍生众多商机,而这些商机当然也离不开节日的推波助澜和添砖加瓦。正所谓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七夕租人”说到底也是商机迎合欲望而催生出来的市场,这是一个将人彻底物化的市场,出租者将自己插上诸如“漂亮、身材好、能言善道”等无形的标签,像古代人口市场的情景一样,缺的不过是身后站着一个人牙子。

为什么出租者心甘情愿将自己“物化”?没别的,就是欲望的驱使,其中包括金钱欲望和身体欲望。现在找不出“卖身葬父”、“卖身救母”这样充满悲情色彩的人身与金钱的交换了,绝大多数的出租者,不过是借着节日的热烈和网络的便捷,给自己的欲望安排一次顺理成章的狂欢。固然,我们需要承认在网络出租平台上,可以顺利实现资源的整合,包括租人,也是人力资源合理使用的推介,只是在这一块的法律监管尚没有规范化的前提下,大部分的“租人”最终难免会沦落为色情服务,甚至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曾经的“租女友回家过年”很是热闹了几年,其中就发生了一些经济纠纷和人身伤害案例。

在法律上,人和物是两个概念,人可以提供服务,但不能作为出租主体,“七夕租人”合约中出租人的内容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退一步来说,如果将人作为物品出租,那么租用者便对其拥有使用权,一旦过程中产生矛盾和纠纷,双方的权益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网络上的“租人”信息来看,法律知识欠缺者不在少数,甚至有已婚者发布“出租信息”,最终引发家庭矛盾。排除一些玩笑性质的出租信息,大部分都存在利用出租或租人来进行其他勾当的可能。有网友就评论说,一些卖淫女假冒在校女大学生,声称3000元还可以陪过夜,这其实已经属于明显的卖淫行为,一些男人上网租人“陪吃陪喝陪游陪聊”,也不过是希望能够借机占占便宜,甚至心怀不轨劫财劫色。

与其说“租人”这种带着明显暧昧色彩的套路是节日催生出来的商机,不如说是欲望驱使人们越发熟练地借用平台工具为自己谋“福利”,这种“福利”也就是不少人追求的“新奇”、“刺激”。只是,在法律还没来得及为此廓清边界和划定红线的时候,出租和租人者都需要谨慎,毕竟除了道德风险,还有伤害陷阱在其中,从保护自己和遵守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还是不要轻易“玩火”为好。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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