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判1年内禁入夜总会是一次普法

2017-08-17 15:28:5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朱雀丹心]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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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县法院在对一起寻衅滋事案的被告人郑某某、聂某某进行宣判时,比往常增加了一项内容:“禁止二被告人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二被告人听后很紧张,用疑惑的目光询问着法官。经过一番释法,方才明白,这条禁止令意味着,此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多了一道“紧箍咒”。(8月16日《澎湃新闻》)

因为在KTV打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进入夜总会,这种判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可以视为是一种因人而异的宣判,这种判决无疑是对公众的一次普法。

对很多人来说,违反法律被法院判决,往往都是判刑多少年,或者缓刑几年,并没有其他的附加惩罚,可是此次却不然,不仅对二被告进行了宣判,还附带上了禁令,这样的结果不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也是对被告的一种精准惩罚。

首先,这起案件发生在KTV,KTV 是一个消费的场所,来往人员身份复杂,很容易发生寻衅滋事等案件,二被告被禁止进入这样的场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这对维护KTV秩序,对维护社会治安治理而言,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样的禁令,很难保证二被告不会在考验期内到KTV寻衅滋事,制造事件。因此,这种隔离措施是一种积极之举。

其次,禁止二被告进入夜总会,也有利于社区监管和矫正,二被告在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和教育,如果在这个阶段任由这些人员进出夜总会,就无疑会给社区矫正和管理带来很多麻烦和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禁足”,禁止其进入夜总会这样的场所,这不仅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也方便管理。

再者,禁止二被告1年内进入夜总会,也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属于“戴罪之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令的适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禁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因此,禁止二被告进入夜总会并无不妥,相反,这种判决,也体现出一种精细化惩罚的理念,更能起到挽救和教育的效果。

法院判决附加这项禁令,可以视为是一种积极的法治理念,是尊重实际、遵守法律的一种科学之举。对待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分子,就应该因人而异,找准病因,采取不同的禁令,这不仅体现出法治的精准化,也是对公众的一次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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