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分“跳楼”行为,区别对待严格执法

2017-08-15 09:56:0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楠之]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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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友分手后,多次扬言跳楼,威胁公安机关帮其向女友索要补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日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育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据悉,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李育刚先后虚构“被拖欠工资”等事由,在江苏、安徽、湖南等8个省份佯装“跳楼”十余次。李育刚每次佯装跳楼时,均自己拨打电话报警,随后被成功“解救”。他通过这种手段骗取好心人的同情,先后获得资助1万余元。(8月14日《检察日报》)

人的同一个行为,往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解读,并解读出多个不同的意义。比如,一个讨薪的农民工威胁要跳楼,如果真跳了,那就是一次自杀事件;如果是想通过作出跳楼的样子达到讨要欠薪的目的,那就至少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跳楼行为引发围观涉嫌的扰乱公共秩序,一是导致他产生跳楼这一行为的欠薪问题。

欠薪问题,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法律和政策都不允许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跳楼秀”,则是违法行为。前者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后者则属于纯粹的法律问题,需要“跳楼秀”的当事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往往是,就前者而言,要么是讨薪过程中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帮助,要么是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过于漫长,至于与欠薪方的协商,如果协商管用,就不会跑去跳楼了;就后者而言,不少地方往往倾向于息事宁人、从速解决,即使当事人有“秀”的成分,也往往是批评教育并安抚后将人劝走了事,有些人还会收获一笔基于同情的而来的或大或小的资助。

不幸的是,一些并不值得同情的人,甚至是试图以此发财致富的人,从这种“一哭就灵”的事件中得到了启发,主动玩起了“跳楼秀”。新闻中的这位李某人,佯装跳楼十余次,到这次被逮捕之前,也只是被治安拘留过一次、被判刑过一次而已,那些次都是被成功“解救”,甚至还先后获得好心人1万余元的资助。钱虽不多,却也是个生财之道,也难怪他要一次次虚构“被拖欠工资”等事由上演“跳楼秀”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除了被捕、被拘留的这几次,为什么在其他的“跳楼秀”表演结束后,他不仅没有被处理,反而获得了好心人的资助呢?这里边,恐怕还是息事宁人的思想在作怪。

想息事宁人,就会忽略事实的真相,甚至根本没有想过要去调查一下事实真相,看看那个所谓的“被拖欠工资”是不是存在。你怕事,我就挑事,你息事,我就生事,新闻中的这位李某人利用的正是有关部门的这一心理。

法治社会,面对复杂的人性和人的行为,最重要的就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细分,让同情的归同情,让法律的归法律,该提供帮助的提供帮助,该进行惩罚的进行惩罚,如果同一行为中既有值得同情的地方又有需要惩罚的地方,那就该帮的帮到底,该惩的惩到位。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一码归一码”。这里的严格执法,不仅是对“跳楼”者而言,也是指对欠薪者而言的。而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既有助于消除别有用心的“跳楼秀”,也有助于消除逼出真跳楼者的土壤,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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