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处理”为信访化解指点迷津

2017-08-10 19:11:0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坤]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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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信访局发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简称《规则》),这是信访改革中推动信访法治化的又一个大动作。《规则》规定,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应当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其是否为有权处理机关,并依法分类处理,而无论是否受理、拟采用何种途径受理以及法律依据都要明确告知信访人。(8月9日《人民日报》)

国家此次出台的信访新《规则》,既是对前期信访处理工作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今后信访处理工作的更好指引。《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权职能职责,对信访处理实行“三分类”原则,其目标指向性更精准、更到位,也更有效。应该说,用“分类处理”的方式化解信访矛盾,对于诉求者来说,知道自已该找谁、该在哪里等结果,不再像无头苍蝇一样四处询问。对于职能部门而言,知道哪些信访件该自己办、该如何办、何时办结,心里也就有了底。

实际上,信访者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或表达诉求,是带着期盼和信任而来的,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不愿接招,只是相互推诿、相互“打太极”,长此以往,信访者失去了耐性,也就演变成了人们所谓的“闹访”或“缠访”。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正是由于先前的信访处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没有对行权范围和内容进行精准分割,导致职能职责界线模糊,“踢皮球”现象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作为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我们也应反思,那些害怕麻烦,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守心理,极易伤害群众感情,也有损政府工作公信力。

现在好了,对信访处理实行“分类处理”,主体责任更明确,一旦某个行权部门接到信访化解任务,可谓是“一个钉子一个眼”,再也没有了推托空间。更有甚者,那些怀有“不愿受理、不想受理、不敢受理”想法的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如果因未能及时处理案源,或准确答复信访人诉求,完全可能在短时间内受到党政问责,无形之中又多了一条纪律“红线”的约束。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这次信访《规则》的出台,在如此高压态势下,行权部门也好、执纪人员也罢,其工作责任会更加凸显,工作效率也自然会大大提高。

总之,用“分类处理”的方式化解信访矛盾,的确大有可为。时下,各地为了检验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服务实效,都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据调查统计,群众对民生诉求、信访化解的期盼值最高。那么,对群众的信访诉求进行依法分类处理,既展现了政府“为民服务”的好姿态,也使信访处理工作从此上迈上制度化、法治化、人文化的崭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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