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越疯人院”之路何以如此漫长

2017-08-09 10:14:3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高亚洲] [责编: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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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上海人徐为,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一住就是15年。从2012年起,自我感觉“病情没有反复”的徐为,开始尝试出院,没想到却屡屡受阻。2013年5月6日,徐为以“侵犯人身自由”为名起诉自己的监护人和青春康复院,并要求出院。

这是我国《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后,依据该法起诉到法院的首起案件,在经历两次败诉后,终于因为一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让他的出院有了转机。从2012年算起,为了出院,已耗去他五年的时间。

不同于一般的疾病治疗,精神病治疗有着它特有的复杂性。也正是缘于它的复杂性,《精神卫生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在关于精神病出入院问题上,该法有非常具体细致的规定,比如,治疗的自愿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必须强制住院治疗的情形——一是被诊断为严重的精神病障碍患者,二是之前发生过自伤或伤他的行为,并且依然存在未知危险的,两者缺一不可。

而在出院的条件上,则显得宽松,可以用来佐证的是,即便是医院认定不宜出院的,只要患者或监护人要求出院,医院在记录告知过程、提出医学建议后,经患者或监护人签字确认,便可以实现。这一紧一松间,也足见精神卫生法的立法逻辑——优先保障患者的自由。由此看来,精神病患者要结束“疯人院”的生活,其实并没有太多的阻碍,那么,徐为的“飞越疯人院”之路何以如此漫长?

当然,徐为在何时适合出院,我们并不能以他个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但对他提出出院诉求,是任何人都不能无视的,医院方面只要对其病情做出鉴定,依法回应徐为的诉求即可。然而,医院却让人诧异地抛出了“谁送来谁接走”说法,把监护人是否同意作为出院的唯一标准,相关法条成了完全的摆设。

第一道关口被卡死后,徐为选择了诉诸法律。以《精神卫生法》为支撑,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似乎应该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经历法院的一审、二审,徐为的诉讼请求还是被驳回。需求法律途径解决,当然并不意味要给当事人最满意的答复,个中的遗憾是,法院方面以徐为“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拒绝了他的出院请求。换言之,精神卫生法设定的出院条件,并不能成为徐为寻得自由之路的兜底保护。直至司法部鉴定中心给出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结论,才让徐为的出院真正有了可能。

如此漫长的等待,徐为终于等来了自由。但是,一个公民的自由,要付出五年的代价,这真的是他的胜利吗?一部专业细致的成文法,要让位于一纸鉴定书,这真的是法治的胜利吗?这中间横亘的,到底有哪些不可逾越的障碍?又该如何破解?如若不能破解,这只是不幸徐为的“万幸”,类似“被精神病”的尴尬,仍将继续存在。

于此而言,贴上“第一案”标签的徐为案,其法治意义和价值,自不待言。但是,从公民权利和法治精神来讲,这条“飞越疯人院”之路,依然漫长。评论员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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