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拒收现金”就是违法行为

2017-08-07 20:17:0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云勇]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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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新京报》刊文《“拒收现金”不等于拒收人民币》:除了纸币和硬币,人民币越来越体现为电子货币,“拒绝现金”只是拒绝一种支付方式,不等于“拒绝人民币”。拒收现金是否违法,这个争论几年前就出现过。随着移动支付的蓬勃发展,拒收现金的商家和公共服务单位越来越多,让这个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有关方面该给个权威的说法了。“拒收现金违法”在移动支付发展的背景下,将会越来越行不通。

可以理解作者的良苦用心,就是想要司法权威解释:“拒收现金不违法”,可以合理存在。但这是不务实的空想主义。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产主义还没有实现,就算全世界进入共产主义,消灭货币也需要一段时间,期望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想法必然导致重大灾难。因此,“拒收现金违法”,这是社会共识。“拒收现金违法”将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与此相抵触就是典型违法。

“拒收现金违法”,法有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明确,“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是国家法律,全国适用,任何人不得违反,违反就是违法,商家“拒收现金”就是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国家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解释权只能属于国家,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行使立法解释权,其他任何人无权解释法律。商家没有法律解释权,妄图扩大或缩小“人民币”的法律解释,商家想用“只接受移动支付方式”来否定“拒收人民币”,注定是徒劳的,商家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办事。

商家“拒收现金”违反重大公共利益原则。对于法律如何在现实中执行的理解,可以有多种理解,容易引发争议,但只能按照有利于广大民众的思路,不能由商家想怎么理解就怎么来。对于法律的执行如果能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且只有一种解释有利于公共利益,那么该解释将被优先考虑。很显然,商家的解释不利于公共利益,违反公共利益,应该排除这种解释的正当性,判定为违法行为。

商家“拒收现金”,可能引发更多违法行为,导致社会灾难。很多人成为“低头族”,走路丧命,荒废学业,未成年人手机巨款打赏网红等,为警示手机的危害,国家完全有可能设立“无手机日”。商家停电,手机没电,手机不带在身上,手机网络流量不足,等等,都会现实地大量存在。比如今年很多地方数十天持续高温,造成用电紧张,比如某地冰灾连续9天无电,如“拒收现金”,极易激起民愤民变。

“拒收现金违法”,这一点毋庸置疑。哪怕绝大多数人都有智能手机,哪怕只有少数人没有智能手机,国家也无权确立“拒收现金合法”。很浅显的道理,一个不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很难期望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从古至今,这是有大量事实为证的。只要全世界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全世界还没有消灭传统货币,我们就必须坚持这个根本原则:商家“拒收现金”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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