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了12万的副主任,只是一个人在战斗?

2017-08-03 09:57:0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楠之]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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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在陕西省兴平市阜寨镇政府对面开着一家超市,镇政府党政办一名副主任经常买东西赊账,3个多月时间,对方赊了12万余元物品,所赊物品超半数是香烟,现在却失联了。对此,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赊账系个人行为,至于长期未到岗的这位副主任现在在哪儿,镇里也不知道。(8月2日《华商报》)

法律的基本的原则是谁作出的行为,就由谁来为行为的结果负责,既然赊账时签的是这位郭副主任及其三名同事的名字,还款人就应该是这位郭副主任及其三名同事。如果许先生能够证明郭副主任的三名同事签字赊欠是出自郭副主任的授意,全部的欠款就应该都由郭副主任偿还。至于镇政府,至少在法律意义上是没有还款义务的。

实际上,郭副主任对此是很清楚的,所以他才会在发给许先生的短信中称“最后单位领导就会把责任推到我身上,他们会说不知道这事,毕竟上面没有领导的签字,都是我和××(刘某)的签字”。多么狡猾而富有牺牲精神的郭副主任,在“丢车保帅”的游戏中自觉自愿地让自己成为那个被丢掉的“车”,却保住了镇领导那个或那些“帅”——镇里也确实将他的赊账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双方的配合可谓完美。

可是,虽然法律上镇政府似乎可以置身事外,但郭副主任的短信中透露出的信息却表明,在赊账事件中,郭副主任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镇政府很可能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既然“他们(单位领导)会说不知道这些事”,那就说明他们对此确实知情;既然“会尽快找领导把账结清”,那就说明所赊商品的使用者绝非郭副主任一人,甚至主要的使用者根本就不是他。

镇上说“自从八项规定以后,镇上就没有招待费用了”,而“没有招待咋能买那么多烟”,所以“赊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从逻辑上讲,这个理由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在实际中往往不是那么回事。

3个月赊12万余元的商品,其中香烟又占了大部分,郭副主任就是使劲抽也不可能抽这么多。而且,没有招待费用并不意味着实际上没有招待花费,个人签字去赊账也并不意味着赊来的东西就由个人来消费,这一点,在赊账时,郭副主任与超市老板许先生恐怕彼此都心知肚明。

而且,如果不是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这些物品非郭副主任一人独享,如果不是郭副主任有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不是物品直接拿进了镇政府大院,许先生恐怕是不敢在短时间内把这么多东西赊给郭副主任的。

不管如何极力地想撇清自己的干系,镇政府实际上都已经在为郭副主任背书,而急于撇清本身更是将镇政府在失信的路上推得更远。民无信不立,镇政府失信于民,其后果如何,可想而知。至于此事背后的变相公款消费、公职人员长期脱岗等问题,则有待纪检监察部门的认真调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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