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学生吸毒不得开除”的立法善意

2017-06-29 08:51:3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云勇]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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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6月27日澎湃新闻网)

6月28日,《条例》被一些民众和媒体解读为“禁止开除吸毒学生”, “在校生吸毒不得开除”,引发了民众的广泛担忧。这些解读存在不足,不能很好地理解立法善意和法律原则。

《条例》是给初犯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学生难免犯错误,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很多学生接触毒品,多是出于好奇等无知心理,属于初犯,初犯当然谈不上多大恶性。多年来,我们对一些情节轻微犯抢劫、盗窃等过错的高考生判以缓刑,给他们高考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做人。同样是初犯错误,不能厚此薄彼,我们也应该对初次吸毒学生宽容,保留他们学籍就是必要的宽容,帮助他们在关爱下改过。

《条例》是给吸毒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不能谈毒色变,草木皆兵,对吸毒学生拒之校外。吸毒学生对社会的危害分情节轻重,比如吸毒不贩毒,个人吸毒不影响他人,又吸毒又贩毒,又吸毒又拖别人吸毒,又吸毒又抢劫等。为了创造良好的禁毒氛围,不能把那些情节显著较轻,危害较小的吸毒学生推到危害较大的吸毒队伍,而应及时拉一把,帮教他们,给他们一个机会,尽量减少吸毒者数量。

我们宽容吸毒学生,不是无原则的。“不得以学生吸毒为由开除学籍”,不能解读为“禁止开除吸毒学生”。立法的本意是对于情节较轻的吸毒学生,可以“进行帮教,督促戒毒”,无须开除学籍。如果是三番五次吸毒,屡教不改,是可以开除学籍的;如果自己吸毒,还拖别的学生吸毒,是可以开除学籍的;如果自己吸毒还贩毒,或有抢劫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是可以开除学籍的。

《云南省禁毒条例》属于法律效力较低的下位法,当然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学生坠入毒网,只要不是无可救药,我们就要保障他们平等的受教育权,多多爱心帮教,让他们早日脱离毒网。但是,“不得以学生吸毒为由开除学籍”,绝不等同放纵吸毒,如果屡教不改,“毒害”更多学生和社会民众,那就必须及时切割,坚决开除学籍,送吸毒学生去监狱等地方强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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