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改称“疑犯”是法治又一进步

2017-06-20 10:12:4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胡建兵] [责编:刘艺]
字体:【

看守所法启动了立法,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此外,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月19日澎湃新闻网)

把在押人员称为“人犯”,让他们穿囚服、剃光头、编号是各地看守所通用的管理措施。这样做虽然方便了管理,但是,这就相当于在未审之前,给他们贴上了“有罪”的标签。在押人员剃着光头,穿着囚服,戴着脚镣、手铐出庭时,围观者已把其看成了一个“罪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意味着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但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只有经过庭审以后,才能确定他有没有构成犯罪,是不是罪犯。因此,《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标志着中国司法在保护人权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为公诉人同样属于公权力机关而享有更高的权利,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无视其正当权益。在押人被称为“人犯”,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使他们在心理上处于被动地位。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关涉到法律的权威,更彰显了司法制度对于个体权益的尊重。

当然,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维护在押人员权利的第一步,如果让犯罪嫌疑人在受审时,不再剃着光头、穿着囚服、戴着脚镣手铐出庭受审,这样更有利于行使他们的权利,使得他们的辩护权得到彻底实现。

胡建兵(江苏职员)

潇湘晨报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