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利益的“育儿假”才可兑现初衷

2017-06-08 09:41: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然玉]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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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曾多次呼吁的“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有望在江苏首次落地。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加上此前曾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男性十五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女方在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最低三十天的“产假”。(6月7日《新京报》)

江苏有关部门解释称,之所以设立“男性育儿假”,为的是“倡导平等就业和夫妻一同承担家庭劳动”。按照这一逻辑,如果男性也能被赋予“育儿假”,那么将有效冲抵女性由于独享“育儿假”而导致的相对劣势,这实质上也是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一种保护。而需要厘清的是,所谓“男性育儿假”绝非是白得的福利,其隐含的另一层意思,是对“男性分摊新生儿抚育责任”的权威定调。

过去,男性只有十几天的护理假,并没有“育儿假”。这一公共假期的设定,其实是与传统的家庭内部分工以及幼儿抚育模式是相适应的——主要由女性承担育儿责任。但时至今日,这种“惯例”却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性”,甚至已经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就此而言,公共立法所倡导的“男女共同育儿”的新理念,无疑颇具修正和引路意义。

对于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而言,公共立法所应发挥的功能,绝不仅仅是对“既有惯例”的确认和维护,而更该展现出必要的预见性、先导性和倡议性。在全面二孩政策施行之后,无论家庭还是职场,其实都在经历着一个自我调适和重新确立“范式”的过程。在这个关键节点,以立法形式明确男性的抚育义务,并为之创造履行义务的条件,可说正当其时。

当然,生育政策以及相关的立法调整,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维度。就此而言,“男性育儿假”从不是孤立的议题,其到底该如何与“保护企业利益”相平衡,又该怎样建立配套的成本分摊和损失补偿机制,这一切都要有赖于在充分的推演、博弈之后,最终达成各方都可接受成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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