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让遗失后的身份证伤及群众?

2017-04-17 18:55:2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阿古俄子]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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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了没有及时声明作废,没有失效,于是出现了被办银行卡,被冒名注册公司、贷款等现象,由此可能带来一系列潜在风险。丢失的身份证就像一个隐形的定时炸弹,你看不见它,危险却时时存在……(4月17日 中国青年网)

作为证明持证人身份的唯一证件,现今,除了用作个人身份证明之外,随着要求进行实名制和身份证登记管理行业的增多,身份证变得越来越神通广大,交通、住宿、通信、办卡、办证、贷款、入学等等都需要身份证,群众的衣食住行与身份证绑在了一起。

因为使用频率和使用范围的原因,身份证成了随身携带物品,如丢钱、丢钥匙一样,身份证丢失在所难免。据媒体报道,全国每年丢失身份证的人约在100万以上,前年,仅天津一地即挂失超过19万张二代身份证。然而,这经常发生的小事的影响却不小,因为这些丢失的身份证即便挂失后也还能继续使用,导致出现了众多被冒用身份、办银行卡、注册公司、贷款的先例,发生了群众因身份证被吸毒人员冒用而被反复尿检,因被冒名贷款而负债累累的奇葩事。难怪媒体形容丢失的身份证就像一个“隐形的定时炸弹”,即便我们看不到他,但危险时时刻刻都在。但是,这颗隐形的定时炸弹就该炸着无辜群众吗?

的确,每个人都有义务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不过谁能保证随身物品万无一失?身份证丢失后,只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挂失、申请补办,就不该让公民承担身份证“挂失不失效”的责任。

“挂失不失效”本身就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既然挂失后还能使用,挂失的意义何在?据说,这是一个“技术难题”,然而,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身份证挂失后停止原证功能的“技术难题”应该不是一个无法攻破的难题。恐怕难题不在技术上,而在于理念上。

回过头来说,发证机关既然无法让“挂失的身份证失效”,那么由此产生的后果其有没有责任呢?如果发证机关没有责任,那么及时挂失的群众就更不该有责任了吧。

除了发证机关外,那些让人成功冒名使用他人身份证的银行、工商等单位同样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身份证发挥效力的前提是“人证合一”,如果在“人证分离”的情况下还被成功贷款、成功办企业就只能说明其审核名存实亡,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该由自己承担。

总之,让丢身份证的群众来背这黑锅于理不通,于法无据,肯定不行。但让发证机关、银行、工商来承担责任也都觉得自己是冤大头。奢望冒用者从此悔过自新,不再冒用他人身份证恐怕也不可靠。所以,最为关键的是“亡羊补牢”,早日攻克“挂失不失效”的难题才是。“只有挂失既失效”才能保证隐形的定时炸弹不再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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