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出庭成常态是法治的进步

2017-04-07 09:45: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关育兵]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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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通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辖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出庭应诉至少一次。(3月30日《人民法院报》1)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上,南通是走在全国前列的。自2004年在全国率先倡导推行以来,海安县连续四任县长出庭应诉,持续保持100%出庭率,被誉为“海安样本、南通现象、江苏经验”。2016年,南通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1040件,行政机关正职出庭50件,副职出庭803件,出庭应诉率为82%。

“县官”出庭应诉,是对法律的尊重。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自然该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决策负责,是“民告官”案件中的当然被告。作为被告,显然应该与原告站在一个平等的位置,接受法庭的询问和质疑,这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县官”出庭应诉,有利于塑造法律信仰。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行政,也是对现代政府的必然要求。“县官”出庭应诉,对于群众来说,是让他们看到了法律的平等和权威,这能够塑造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来说,也是强化依法行政的最好实践场。“县官”们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从庭前准备,熟悉案情和庭审程序,到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都可以让其充分显现。这对于“县官”们塑造法律信仰,自觉加强法律学习,严守依法行政的红线是有正面促进作用的。

“县官”出庭应诉,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民告官不仅在于诉讼难,还表现在执行难。“县官”出庭应诉,感受法律的神圣,是有利于他们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此外,《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连续败诉、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不落实司法建议、干预与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予以书面提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这能够进一步提高民告官案件的执行力度。

“县官”出庭应诉,应成为常态,这是法治中国前进应有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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