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良好的民间债务催收机制

2017-03-29 08:27: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英]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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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聊城的讨债人员备受关注。他们接受委托,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会对欠钱者“软硬兼施”,手机定位,到老家“宣传”,把人扣在宾馆……隐私、名誉、人身自由,种种底线屡被突破,也让暴力催债屡屡发生。在这个隐秘江湖,大多时候只要“客户”能出钱,他们便许诺可找到欠钱者,并通过“让他比受到威胁还难受”的办法不得不还钱。事后,团队从中抽成,全身而退。(3月28日 中青在线)

在山东聊城因借高利贷引发的杀人案中,“高利贷”无疑成了“原罪”,有熟悉山东聊城地下金融情况的相关人士透露:“年息远超过100%,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在我国,高利贷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放贷人无法兴讼,也无法正常讨债,这导致他们必须诉诸暴力。而在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七年后,该局再次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发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但由于有利可图,仍有众多人打着“咨询公司”“调查公司”“侦探公司”的幌子在进行非法讨债活动,且讨债公司的繁衍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而不断在增速。

民间借贷大多涉及高利贷,尽管人们纷纷声讨高利贷之恶,但它仍然是金融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产物,而事实上,个人或企业在资金困难之下,借高利贷应急也实属常见。既然这种民间融资类型不可能消除,那么就有两大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打击暴力催讨;二是有效建立民间债务催收机制。

只要有针对性地打击高利贷领域的暴力催讨行为,那么放贷者自然会评估债务风险,无法暴力讨债的情况下自然很多贷款就不愿或不敢放出,那么也就部分控制了暴力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另外,高利贷这种民间借贷的活跃,揭示出国家金融供给制度的缺位,人们只能转向民间金融借贷,但由于民间借贷异化成攫取暴利的工具,导致产生了各种非法手段。如果想要暴力催收退场,那么建立合理的民间债务催收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建立民间债务催收机制实际上是为了弥补讨债方面公力救济不足的缺陷,同时也是为了遏制目前民间借贷暴力横生的现状,将高利贷纳入正常监管范围目前并不现实,但不代表不可以将民间讨债机构纳入法治轨道。纳入法治轨道的话,就意味着债务追讨必须要以专业姿态出现,在权利和行事准则方面都要有相应的规则和要求,可将追收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既能防止对债务人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侵害,也能保证债务人对追收机构的侵扰行为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如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就对债务催收机构的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在权利方面仅仅明确了其对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保证债务人不受暴力伤害。

就如同有人说“在讨债方面,堵不如疏”,无论什么样的金融活动,必须要在法治之下进行,否则,丛林状态的金融活动最后只会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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