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贩蛙案背后的精准普法议题

2017-03-24 09:50:3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聃]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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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2月以来,永州冷水滩的颜某某等人偷偷在田里捕捉泥蛙再卖给当地的商贩,共出售虎纹蛙达3000余斤。3月23日,据永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通报,这起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案所涉及的六人近日已全部获刑,刑期从三年半至十年半不等。据悉,这是永州市建市以来首例获十年以上刑期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件。(见潇湘晨报今日A07版)

这是一次严谨的宣判,作为案件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涉案虎纹蛙是否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颇为关键。因为案件案情重大,冷水滩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同时,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对相关涉案物品与虎纹蛙进行清点、封存与鉴定。颜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行为都涉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按照《刑法》相应条款,他们分别被处以三年半至十年半的有期徒刑。

任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相信这样一起判决,能够衍生足够的威慑力。但回看整则新闻,值得注意的,显然还有另外一些细节。比如,颜某某、喻某某、彭某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下到田间、池塘,采用特殊方式捕捉泥蛙。再比如,直到被抓获,部分涉案人员才知道,田里习以为常的泥蛙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

无论是《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已颁行多年。按说,相应的保护条款,以及需要保护的动物名录,早已被普通民众所熟知。然而,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为什么相关涉案人员表现出这般“后知后觉”?当然不排除,他们有人故意表示出懵懂和不知情。但另一种更真实的情况可能是,部分涉案者的确不知道虎纹蛙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为不知晓,所以无所敬畏,进而成为触犯刑律的人。

有一点需要明晰,不知情,并不能改变犯罪的事实。但一起“贩蛙案”,与其背后“万万没想到”的犯罪者,在呈现出野生动物保护不易的同时,显然也暴露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少数地方,不少民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常识基本是空白。既然法律常识一直在沉睡,那么就挡不住部分蠢蠢欲动者的手。如此,酿成一起建市以来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也就不再稀奇。

如何让野生动物远离非法捕猎与贩卖?它首先需要的,当是司法的严格执法,其次不可或缺的,仍是法律常识的宣传,或者说是精准普法。即在那些野生动物众多、民众相对缺乏保护常识的地方,进行及时与全面的普法。如此角度来看,在该起案件之后,冷水滩区检察院还拍摄了宣传教育短片,同时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发出多份《检察建议书》,如此作为,不仅值得肯定,更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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