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盹被开除”不是企业说了算

2017-02-21 09:12:1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宋鹏伟]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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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赔偿员工13.77万元。(《湖北日报》2月20日)

上班时间睡觉的确不该,可因此就被开除,除了惩罚过重,怎么还有一种掉入陷阱的感觉呢?公司也的确有这种嫌疑:按照员工的说法,因效益不好,公司采用多种方式与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若果真如此,岂不是为不良单位开除员工提供了一把利器?先是“小题大做”,将一切不应该的行为都作为触发解除合同的条件,只要有人违反,立刻可以合理合法地将员工开掉,还不用支付任何赔偿。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这只是有些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法律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有诸多规定。首先,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章制度,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制定和确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平等协商决定。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工会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使得职工较为弱势,因此屡屡有“霸王条款”出现,协商成了走过场。其次,员工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综合判定,而不能仅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一方面,要考虑是否故意、多次、劝阻无效等情况,更要考量其现实危害性,即是否可能或已经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例如,上班抽烟在一般单位不属于严重违规,但对加油站员工而言,抽烟的危害可能就大为不同。

双方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合情合理,这些员工也许无法控制的因素,法院在审判时都会予以考虑。因此,当发现用人单位“欲加之罪”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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