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明》可点赞,但不能代替判决

2017-01-24 18:41:3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云勇]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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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法院判决离婚也有“证”了。1月21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推出新举措,开具《离婚证明》代替判决书,既简单便携又能保护隐私。(1月22日《海峡导报》)

这则新闻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看到了法治原则的不断落实。

以前诉讼离婚只能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不能拿到离婚证,当事人拿着厚薄不一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奔波于各个单位和部门之间,还需要一份《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作为配套使用,很是繁琐。这样不仅不方便,还有泄露隐私的尴尬,有违保护人权、保护隐私等法治原则。

保护人权、保护隐私来之不易。当事人结婚离婚,以前都需要当事人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曾经引来诸多争议,比如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怎么还要没有法律授权的外人审批呢?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单位证明被取消,结婚离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法治原则得到了不折不扣地落实。

今天,思明区法院开具《离婚证明》,这也是落实法治原则。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当事人一般会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庭一般都会允许,这是法治的需要。

可是,诉讼离婚案件实际执行中,牵涉到财产分割、身份变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由于没有“离婚证”,只能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的隐私被赤裸裸地暴露在社会面前,这是在变相破坏关于保护隐私和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法治原则。思明区法院匠心独具,开具《离婚证明》,法院一小步,法治一大步,当然值得大大点赞。

但还不能完全点赞,“《离婚证明》代替判决书”则是大错特错,有误导民众之嫌。请看《离婚证明》范本内容:“经本院作出( )闽0203民初 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于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调解书可以独立存在,法院和当事人都需要民事判决/调解书结案,《离婚证明》的效力来源是民事判决/调解书,《离婚证明》不能独立存在,《离婚证明》绝对不能代替判决书。

《离婚证明》还有不足,要透露当事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也是属于当事人隐私之一,不知道可否像火车票一样有些数字模糊处理。瑕不掩瑜,《离婚证明》的内容简单明了,保护了当事人为啥离婚,子女、财产处置等重大隐私,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在中国的法治史上,无疑值得大书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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