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更多人陷入“玩具枪”犯罪的困境

2017-01-04 17:21:4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夏博]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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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在天津大悲院码头摆射击摊的天津老太赵春华,因非法持有6只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被河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近日,网曝河南新县法院先后三次在网上拍卖了29支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等。新县法院一法官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1月3日,相关网拍信息被删除。早前,被《绍兴晚报》誉为“绍兴最美交警”的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案中队前中队长钱卫强,因买仿真枪练射击被查。(据“北京时间”、华西都市报等)

近日,这三个关于枪支的案件,尤其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为重点,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

看到“大妈摆射击气球摊获刑”这样的新闻,惊讶,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射击摊打气球,这种摊贩在80、90后的记忆里并不陌生,小时候经常会在路边、公园看到这样的摊贩,有网友甚至半开玩笑地主动“认罪”,“因为我当年的确很爱去公园玩这个游戏,所以不知道我算不算非法使用枪支?量我那时候未成年,还有现在主动坦白,应该能被放过吧?”而法律学者、律师徐昕看不下去了:“从小到大,到处是气球射击,摆个摊,讨口饭,没见被抓。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了,不但砸饭碗,还成了犯罪。若家属联系,我愿提供法律帮助。呼吁提高枪支认定标准。1.8焦耳标准根本没致伤力,若这都要禁,那筷子、手机等都得禁,更别说菜刀……”

枪支标准的界定,也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不少人都觉得,鉴定枪支的标准太过严格。2010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1.8焦耳是个什么概念呢?就是说当使用1.8焦耳动能的枪支近距离对人进行射击时,射中眼球可能会导致受伤,射中其他部位顶多就是一个红点,甚至射到眼皮上都能保护好眼睛不受伤。

当然,笔者暂不想去讨论这个标准是否科学,因为认定枪支与否的标准并不是法官制定的。“一共九把枪,六把被鉴定为枪支”,我们国家严控枪支,刑法里面枪支犯罪是重刑,三年多的刑期却也不算重。但是为何舆论却一面倒,认为量刑过重呢?

首先,大妈摆射击摊的主观意愿只是为了讨生活。射击主体是气球,并不具有主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至枪支被没收,大妈获刑前,也还没有导致“意外”即致人受伤的情况发生。最后,还是因为多数人都认为枪支认定的标准过于严苛了。

笔者认为,严格执法是好事,但在具体案件的量刑上还是可以“灵活”,鉴于“非法持枪”的危害性极大,执法者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是在法庭判罚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利用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认定不具备主观恶性,加之也没有因“持枪”产生什么不良后果,根据《刑法》第13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为其摘掉“非法持有枪支”的帽子。

而在舆论引导方面,政府有关部门更应该做的是有效宣传枪支严格管理的必要性,使人们认识枪支与玩具的区别,切莫让更多人陷入到这种犯罪了还不自知的困境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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