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垫付退款”,关键在执行

2016-11-30 09:25:1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朱昌俊] [责编: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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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仅从规定来看,这一条款无疑是有力堵住了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的“后门”,对于游客正当权益的保障意图是很明显的。但一项规定看起来越严,其执行上的要求往往也越高,就此而言,尚不能低估这一规定执行上的门槛。

游客要挽回因强制或诱导购物而产生的损失,首先必须要证明某笔消费确实是因强制或诱导而产生的。但在现实中,取证似乎并没那么容易,比如消费的发票、音频等证据未必游客都能够及时保存。这一点考验的其实是维权的成本问题。即规定虽好,但一旦游客的维权成本过高,显然就将削弱规定的现实约束力,游客的维权积极性也将大大降低。

其实,不少购物要求已经在2014年发布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注明,那对于合同之外的“强制购物”,旅行社往往会有更为隐秘的处理方式,或是做好了应付维权的准备,就此而言,旅行社“垫付退款”的规定,或有必要考虑到更多实际的情况,以减少旅行社方面的“逃避”空间,才能充分回应现实。

对于低价游等旅游市场乱象,若仅仅是从制度上规避强制购物等空间,仍只是治标。说到底,诸如强制购物等现象的出现,还是旅游市场恶性竞争的产物。其中牵涉到旅行社、景点、商家等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更与整个旅游市场的法治水平有直接关系。因此,既要肯定旅行社“垫付退款”等条款的现实必要性和立法初衷,也要看到旅游市场的真正“症结”所在,从整体上谋求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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