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权保护不仅仅要完善制度

2016-11-28 10:37:1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责编: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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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权保护,除了不断完善制度,还需要执法理念、执法标准和执法方式的调整与转变。

保护财产权,首先要恪守物权法定原则。在法治社会,一切产权的变动、限制和剥夺,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来完成。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征用公民、法人的财产,除应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还应当赋予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保护财产权,要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可以确保财产交换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还可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是实现个人财富增值的重要手段。在执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要恪守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边界,不能将公权力凌驾于私法自治之上,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作为政府违约、毁约的抗辩理由,随意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导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

保护财产权,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构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的独占和垄断的专有权利,才能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分已定,人虽鄙,不争。”保护财产权,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产权归属确认体系。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终局裁判,产权存在重大争议,罪与非罪尚未确定,何为“赃物”尚未确认,涉案财物就被执法机关提前拍卖处理,导致终审判决后财产无法回转和返还。有的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未给企业正常经营或“起死回生”留下必要空间和机会。因此,建立以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来确定财产所有权最终归属的解纷体系,是依法治国背景下保护财产权的必然要求。

(摘自11月21日《人民日报》5版《保护产权是依法治国重要标尺》,作者:贺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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