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2016-11-17 16:16:3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宋鹏伟]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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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消保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即“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提出,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京华时报》11月17日)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假货猖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相当普遍。解决不了假货泛滥的问题,却将矛头指向职业打假行为,称其作用很小、浪费资源、扰乱市场秩序,莫非没人打假就天下太平了?

短短几年时间,职业打假经历了不合法、合法再到不受保护的过程。2014年的新消法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曾明确,“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且“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上被视作一般消费者。如今新消法实施条例和工商总局的态度却又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究竟该听谁的?难道因为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就要剥夺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甚至不惜曲解法律而遏制这股势头?

以牟利为目的也好,知假买假也罢,都属事后推定,购买商品时人人都是消费者。如果打假人买到的并非假货,或者最后获得的赔偿无法抵消成本,他们就不是打假人了?进一步说,每个消费者也都可能是潜在的打假人,难道只要主张权益得到支持并获利,任何人都是打假人?莫非有关部门还能划定一个标准,年打假索赔次数或金额超过多少的,就属于职业打假人?

打假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职业打假人最终获得的利益,无论多少,都是法律支持下的惩罚性赔偿,既然法律有“退一赔三”的规定,任何人都应当可以主张权益,没有例外。的确,当打假人群体形成声势时,有些人会眼红妒忌,觉得他们举着打假的大旗只不过是为了一己私利,可这有什么错吗?在合法赚钱的同时还有利于抬高不良商家的作恶成本,为什么不给他们点赞,现实中这样的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就算这是法律留下的“空子”,错也在制假售假的泛滥,而非打假人。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一句空话,事实证明,以目前的监管之力,无法根除假冒伪劣存在的土壤,而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确有必要——他们比普通消费者专业得多,也因利益驱动要比监管部门敬业得多,为何要将这种需求巨大的“有偿监管”一脚踢开呢?

打假的动机和结果不重要,任何形式目的的合法维权都应当支持,而赚大钱只能说是售假者对他们的奖赏。倘若职业打假人不再被新消法保护,市场秩序会因此而变得更好吗?掩耳盗铃的结果,谁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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